林鄭回應港警修改‘傳媒代表’定義:有點不吐不快
(觀察者網訊)香港警方23日起修訂《警察通例》中有關“傳媒代表”的定義,一些被除名的所謂“媒體”對此耿耿於懷、大肆炒作“打壓新聞自由”。24日晚,特首林鄭月娥在社交媒體上表示“有點不吐不快”,支持警方的做法。
她説,今天開了整天會議,晚上看到不少新聞仍圍繞着警務處採用新聞處GNMIS的傳媒機構名單作為辨識“傳媒代表”定義這件事,令自己“有點不吐不快”。
林鄭介紹,GNMIS是特區政府為增強與傳媒聯繫及為傳媒提供服務的重要平台,各大小、本地與海內外傳媒都會登記在系統內。她還透露,自己就任行政長官後向此前被拒之門外的純網媒開放,三年來共有超過30家機構獲得登記。
林鄭表示,GNMIS是客觀、開放、一視同仁的服務平台,香港警方用來界定誰是“傳媒代表”,為他們在警隊行動中提供特別安排,例如可進入封鎖區內採訪,可在特別位置攝影,或安排出席記者招待會與活動中採訪,又怎會是打壓新聞自由或篩選記者呢?
她強調,《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等的自由,這是不會改變的。
9月23日,香港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不再承認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的會員證,並將“傳媒代表”的定義改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去年6月爆發“修例風波”以來,示威中出現大批身穿黃背心、自稱“記者”的人,部分人借採訪之名伺機阻礙、挑釁警方,甚至企圖“搶犯”。從23日起,這些持有所謂“記協”與“攝影記協”會員證的人,將沒有資格出席警方發佈會或進入警方封鎖線內採訪。
對於香港外國記者會(FCC)就香港警方修訂《警察通例》有關“傳媒代表”的定義説三道四,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23日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正告FCC立即停止打着新聞自由幌子插手香港事務。
發言人指出,去年“修例風波”中一些反中亂港分子以記者之名公然阻礙香港警方執法工作,甚至襲擊警員,蓄意干擾警方依法執法和其他記者正常採訪報道,嚴重破壞香港法治與社會秩序。事實不容歪曲,黑白不容顛倒。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媒體的管理和服務,立新規、止歪風,撥亂反正,正是為了保障符合資格的新聞媒體和記者應有權利,正是為了捍衞香港新聞自由,完全是正當合法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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