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餘隻散養山羊因噪音出走,工程公司被判賠償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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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法院”微信公眾號9月24日消息,散養的200餘隻山羊因山下工程隊施工“離家出走”不知所蹤,飼養人將工程公司告上法庭。
飼養人劉某在岱山島饅頭山養殖白山羊已經有十餘年。羊羣平時散養在山腳下,每天清晨由頭羊帶領着到附近山上吃草,傍晚按時回棚休息,日復一日,年復一年。飼養人只需每隔10多天去查看一下。

當事人提供的羊羣照片

當事人提供的羊棚照片
然而,羊兒們平靜的生活在去年被打破。2019年,饅頭山附近開始工程建設。施工期間,機械作業產生大量噪聲,工程車輛進進出出,羊羣因受到驚嚇而不敢“回家”,在頭羊的帶領下“遷居大山”,無處追尋。

山下工程隊施工圖
去年10月,飼養人一紙訴狀把負責施工的工程公司告到了岱山法院,要求賠償因施工導致的羊羣數量減少和羊棚損失共計20多萬元。
法庭上,工程公司抗辯認為飼養人不能提供證明散養山羊的數量及羊羣損失的具體數量,且認為其施工行為與羊羣數量減少不存在因果關係,要求法院駁回訴請。
法院審理認為,通過飼養人提供的羊羣與羊棚照片、證人證言等,可以認定在案涉施工場地附近養殖過羊羣。而從飼養人的舉證能力和當時的客觀條件來看,要求他舉證證明涉案工程進場施工時的山羊數量,過於嚴苛。另外,施工確實會產生噪音,足以擾亂羊羣的生活習慣。在工程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表明施工和羊羣數量減少不存在因果關係的情況下,需要賠償損失。
而飼養人在管理羊羣方面亦存在很大疏漏,尤其在發現羊羣數量減少後並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從而造成損失進一步擴大,主觀上存在較大過錯,應自負相應的責任。
為此,法院酌情確定工程公司賠償飼養人損失1.5萬元。雙方均上訴,舟山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飼養人雖然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其飼養羊羣因施工減少的數量及相應損失,但法院也最終結合現有證據,酌情支持其部分的訴訟請求。
亡羊補牢,猶未為晚,飼養人應當擁有風險防範意識,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