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政務司長:修改“傳媒代表”定義避免假借新聞採訪為由阻礙警方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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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者網訊)香港政府新聞網9月27日刊發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當天在網誌發表的文章,題為《修傳媒代表定義 無損新聞自由》。
文章開篇指出,《基本法》第27條明確保障香港的新聞自由。特區政府一直非常重視香港的新聞自由,這不單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也是我們作為國際大都會的重大優勢。
隨後,文章提到,警方近日修訂《警察通例》中的傳媒代表定義,目的是讓警隊前線人員更容易清楚識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避免一些假借新聞採訪為理由的人,魚目混珠混入人羣,刻意阻礙警方的行動,增添警方執法的困難。同時,亦有助警方在可行情況下,讓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為他們安排特別位置作採訪。修訂《警察通例》後,記者將一如既往,可以在公眾地方自由採訪。
“我要強調,這次修訂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警隊今後亦可更有效履行維持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的責任。”張建宗指出。
他表示,事實上,警方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會盡量配合傳媒工作。警方亦時常與傳媒保持溝通,以完善採訪安排。為協助傳媒採訪,警隊傳媒聯絡隊已擴大編制至超過300人,務求在大型公眾活動中能派遣足夠隊員在現場協助傳媒。
文章進一步説道,《警察通例》經修訂後,傳媒代表是指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overnment News & Media Information System, 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目前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共有206個登記用户,包括本港和國際傳媒,當中純網媒就有超過30間,涵蓋面相當廣泛。
本屆特區政府自上任以來一直非常重視新聞自由,並與傳媒密切溝通。其中一個重要的例子是政府在本屆任期開始時,迅速檢討網媒採訪安排,並由2017年9月19日起,容許合資格的純網上運作媒體進場採訪政府記者會及傳媒活動。
“我重申,香港奉行的新聞自由受到《基本法》充分保障,不會改變。今次修訂無損新聞自由。”張建宗再次強調。
觀察者網此前報道,“修例風波”自去年6月爆發以來,觸發大大小小的示威,更引來大批身穿黃背心、自稱“記者”的人,部分人借採訪之名伺機阻礙、挑釁警方,甚至企圖“搶犯”。
9月22日,香港警方致信香港四個媒體協會,表明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涵蓋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登記的機構,以及國際認可的知名非本地媒體。這也就意味着,香港記協會員證將不再符合警方“傳媒代表”的定義。
一天後,香港警方開始修訂《警察通例》,不再承認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的會員證,並將“傳媒代表”的定義改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對此,一些被除名的所謂“媒體”對此耿耿於懷、大肆炒作“打壓新聞自由”。
24日晚,特首林鄭月娥在社交媒體上表示“有點不吐不快”,支持警方的做法。
林鄭表示,GNMIS是客觀、開放、一視同仁的服務平台,香港警方用來界定誰是“傳媒代表”,為他們在警隊行動中提供特別安排,例如可進入封鎖區內採訪,可在特別位置攝影,或安排出席記者招待會與活動中採訪,又怎會是打壓新聞自由或篩選記者呢?
她強調,《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等的自由,這是不會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