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響應國家救市號召”而非內幕交易,南方電網原副總經理狀告證監會終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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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王良友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二審行政判決書》。
判決書披露,2018年5月15日,證監會認定南方電網原副總經理、黨組成員王良友在內幕信息敏感期間,控制親屬股票賬户,買入文山電力股票,交易異常。依據違法事實,證監會對他做出沒收違法所得173萬餘元、罰款347萬餘元的行政處罰。
因不服證監會處罰,王良友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證監會處罰決定。對此,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王良友訴訟請求。王良友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9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決定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另據中國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官網顯示,目前,王良友擔任該集團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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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官網截圖
判決書顯示,上訴人(一審原告)王良友,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漢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
法定代表人易會滿,主席。
判決書稱,王良友因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監會)證券行政處罰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8)京01行初1711號行政判決(下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王良友及其委託代理人李娜、張軍,證監會的委託代理人朱自清、方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控制3個親屬賬户交易,盈利173萬元被罰521萬
判決書披露,證監會於2018年5月15日對王良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為,經查明,王良友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5年9月23日,文山電力停牌並公告正在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在文山電力發佈公告前,該信息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於8月21日形成,9月23日公開。作為時任文山電力實際控制人南方電網的副總經理,王良友是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
隨後,證監會公開了王良友控制和利用親屬“於維松”“於粟宇”和“閆衞紅”賬户內幕交易“文山電力”情況,在2015年8月至9月期間,多次交易股票。
2015年8月26日至9月22日,“於維松”賬户累計買入“文山電力”412,100股,買入成交金額3,552,490元,2016年6月23日至6月24日全部賣出,賣出成交金額為3,985,486元,盈利456,308.27元。
2015年9月17日至9月22日,“於粟宇”賬户累計買入“文山電力”508,050股,買入成交金額4,405,889.50元,2016年6月22日至6月27日全部賣出,賣出成交金額為4,944,433元,盈利564,297.85元。
2015年8月31日至9月22日,“閆衞紅”賬户累計買入“文山電力”421,000股,買入成交金額3,585,720元,2016年6月22日全部賣出,賣出成交金額為4,287,333元,盈利717,086.15元。
綜上,上述賬户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文山電力”共計盈利1,737,692.27元。同時,證監會認定,上述賬户交易行為與本案內幕信息高度吻合,明顯異常。
證監會根據王良友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沒收王良友違法所得1,737,692.27元,並處以3,475,384.54元罰款。
王良友狀告證監會,主張****買股票為“響應國家救市號召”
王良友對證監會處罰不服,向一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證監會處罰決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證監會向王良友發送調查通知書,對王良友予以立案調查。2017年10月10日,證監會向王良友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王良友簽收後,要求陳述、申辯及舉行聽證。
同年11月7日,證監會向王良友送達聽證通知書。22天后,2017年11月29日,證監會召開聽證會。聽證時,王良友及其代理人認為:
一,王良友雖是法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但其分管工作並不包括本案所涉內幕信息,並沒有參與、也不知悉內幕信息。
第二,其交易行為均具有正當合理理由,不屬於明顯異常交易。
第三,本案發生在特殊的救市時期,不能把正常時期重大資產重組對內幕交易的認定標準和邏輯,簡單套用到本案。
第四,即使認定構成內幕交易,《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關於違法所得的認定明顯不當。
第五,此案最終處理意見將對個人及公司造成較大影響。
對於上述申辯意見,證監會經複核未予採納。
對於幾個爭議焦點,一審法院作出認定。其中,對於王良友主張其買入“文山電力”為響應國家救市號召一節,一審法院認為,王良友並未以自己的名義買入該股票,而是利用他人賬户買入,可見其買入行為本身就具有隱蔽性,且其買入“文山電力”時間與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等發出公告時間並不吻合。故對於王良友的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王良友的相關訴訟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對其要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了王良友的訴訟請求。

終審法院:王良友敗訴
王良友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撤銷被訴處罰決定。
北京市高院經審理認為,王良友作為涉案文山電力內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在內幕交易敏感期內進行了文山電力的證券交易活動,且不存在阻卻違法或豁免的事由,構成了證券法所規定的內幕交易的行為,證監會通過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對王良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程序合法,處罰幅度亦無不當。
北京市高院認為,王良友要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沒有正當理由,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王良友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沒有相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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