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書福等代表提出將車輛購置税改為中央地方共享税,財政部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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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網站10月15日發佈的《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6681號建議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了財政部答覆李書福等14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關於將車輛購置税由中央税改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建議”的具體內容。
財政部在成文於8月21日的《答覆》中表示,車輛購置税是對購置應税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收,從税種屬性看,確實更適合作為地方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目前作為中央税主要考慮:一是能夠更好地與國家整體交通建設規劃相銜接。目前我國公路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突出,建設和養護任務依舊艱鉅。作為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車輛購置税作為中央税,更有利於適應國家整體交通建設規劃,為推進交通強國提供有力保障。二是車輛購置税收入地區間分佈不均衡。2016-2019年全國車輛購置税收入約1.3萬億元,東、中、西部地區佔比分別為53%、25%和22%;車輛購置税轉移支付支出為1.1萬億元,東、中、西部地區佔比分別為16%、19%和65%。如果將車輛購置税作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將減少轉移支付資金規模,相當於將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增量部分轉移給了東部地區,既不利於轉移支付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也不利於全國公路建設和養護正常發展。
同時,財政部在《答覆》中指出,將車輛購置税按適當比例用於汽車企業新技術研發以及促進汽車消費,也不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清理規範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掛鈎事項,一般不採取掛鈎方式”的精神和《預算法》第二十二條“預算收入應當統籌安排使用”等有關規定。
下一步,財政部在《答覆》中強調,中央財政將根據地方税體系建設情況,綜合考慮税基流動性、收入成長性、徵管便利性等因素,結合代表建議統籌研究車輛購置税收入歸屬問題。同時,在保持現行財政體制規範統一的前提下,通過加大轉移支付等方式,緩解地方政府“三保”支出壓力,並加大對城市道路、停車場、充電樁等基礎設施建設及相關領域技術研發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