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大陸擬定頑固“台獨”分子清單 ,嚴厲制裁終身追責
(觀察者網訊)香港《大公報》15日報道,據從權威渠道獲悉,針對島內外“台獨”勢力活動猖獗、氣焰囂張,為予以有力打擊,大陸有關方面正在研究制定“台獨”頑固分子清單,對那些涉“獨”言論囂張、謀“獨”行徑惡劣的頑固分子,及其金主等主要支持者,採取嚴厲制裁、繩之以法並終身追責。
相關措施的依據包括《反分裂國家法》及《刑法》、《國家安全法》有關“分裂國家罪”等條款,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規定,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箇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此外,《反分裂國家法》第三條指出,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該法第十三條強調,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刑法》第一百零三條對“分裂國家罪”作出了具體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近期,美國頻繁打“台灣牌”,不斷售台先進武器,提升美台關係的官方性質,使得島內“台獨”分裂勢力氣焰囂張,在“台獨”道路上越走越遠。為了遏制“台獨”,解放軍已分別在大陸沿海四個海域舉行高強度的陸海空實戰化演練,解放軍空軍飛機持續抵近海峽中線繞台巡邏。
日前,台軍高調宣佈美國海軍陸戰隊已經登台,還將教授台軍如何登陸作戰,引發輿論譁然。美國五角大樓發言人11日向媒體表示,有關報道是“不準確的”,美國依然堅持“一中原則”。美國務卿蓬佩奧11月12日接受採訪時又妄稱,“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外交部對此嚴厲駁斥。
《大公報》稱,針對島內“台獨”勢力頻頻冒險挑釁,大陸方面正在祭出不同類型的懲戒措施,拿出相應工具,給“台獨”分裂勢力迎頭痛擊。
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在11日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我們堅決反對美台進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和軍事聯繫。民進黨當局與美勾連,以武謀“獨”的行徑是十分危險的。我們正告民進黨當局,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與美勾連冒險舉動,不要在“台獨”的絕路上越走越遠,不要把台灣民眾推向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