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殘疾按摩師反殺案一審宣判:被告明顯超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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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撫順中院”公眾號消息,2020年11月18日上午,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於海義故意傷害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於海義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於海義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35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
2018年9月18日2時7分許,被害人呂波酒後來到某足療休閒館持手機在門外敲門。被告人於海義在足療休閒館一樓足療室的足療牀上休息,被敲門聲叫醒。被害人呂波在店外敲門稱要進店足療,於海義未給其開門。**呂波在門外推拽上鎖的大門,欲進入店內,於海義返回足療室取出摺疊尖刀返回,並在客廳門口掰開摺疊尖刀。此時被害人推拽開大門,通過門廳並扒開門廳與客廳間的屏風,於海義持摺疊尖刀刺中呂波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樓休息的叢某某、王某某聽到聲音來到一樓並撥打120及110,後於海義隨120救護車將呂波送至撫順市礦務局醫院,並於醫院內逃離,被害人呂波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
被害人呂波於凌晨二時許,不顧被告人於海義的勸阻用力推拽已經打烊的足療室大門,強行進入一樓門廳,被告人於海義針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持刀攮刺被害人腹部一刀,並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於海義的行為具有防衞性質,但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關於被告人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呂波採取強行破門方式入户,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於海義的行為是正當防衞,不屬於防衞過當。經查,被害人強行進入的足療休閒館為經營場所,並非住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案發時,被害人要求進店足療被拒絕後,強行推拽開大門進入足療室,屬不法侵害行為,但被害人並未實行刑法第二十條三款所規定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行為,且被害人沒有攜帶任何兇器。被告人於海義已認出被害人是曾到足療店消費過的顧客,在被害人進入門廳時,被告人於海義並非面臨嚴重的不法侵害,卻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腹部,其防衞行為並非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於海義的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屬防衞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於海義案發後在親屬勸説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庭審時雖辯解是正當防衞,但承認基本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於海義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