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製造李金泉冤案,安徽三名原民警犯刑訊逼供罪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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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上午,安徽省池州市東至縣人民法院(下稱“東至法院”)對阜陽市公安局原民警楊華傑、武其虎及太和縣公安局原民警張正涉嫌刑訊逼供罪一案開庭宣判,三人刑訊逼供罪均成立,分別判處10月至2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刑訊逼供案受害人李金奎手持一審判決書,稱“這一刻他和弟弟已等待了19年”。 來源:受訪者提供
出席宣判的本案被害人之一李金奎告訴澎湃新聞,三名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遲到的正義終於到來,這一刻我們已經等了19年,但冤假錯案對我們幾家人的傷害太大了,這是一紙判決難以彌補的。”李金奎表示,他將繼續關注對2001年安徽太和2·27案件真兇(已落網)的判決和其他相關辦案人員的追責問題。
反貪局副局長被捲入“涉黑大案”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01年,時任阜陽市太和縣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的李金奎被捲入一起“涉黑大案”——他被指為黑惡勢力保護傘,指使胞弟李金泉等人在當年2月27日晚潛入太和縣公安醫院持刀傷人。
時任阜陽市人大代表陶曉俠瞭解案情後,依法向上反映相關問題,豈料,她的丈夫張合緊跟着就被劃為同案犯遭拘禁。
次年,22位全國人大代表就此案聯名上書,並於當年8月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批示。此後,案件被移交至安慶市法院審理,但李金泉仍被判故意傷害罪,獲刑一年六個月。
因不服判決,李金泉不斷申訴,但均被駁回。直至2019年4月,中央掃黑除惡第14督導組入駐安徽,依據李金奎等人提供的線索,督導組決定重啓對此案的調查,並最終確定真兇另有其人。同年12月,安慶中院再審此案,12月30日,安慶中院改判李金泉無罪。
被宣告無罪後,李金奎兄弟二人通過不同渠道申訴控告,要求對辦案人員進行追責。
今年5月,包括阜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原副支隊長楊華傑(後調臨泉縣,任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因受賄罪獲刑14年)、阜陽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原副支隊長武其虎、太和縣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原副所長張正(2019年4月因貪污罪、徇私枉法罪被阜陽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太和縣公安局原刑警大隊民警郭太峯相繼歸案。
東至縣檢察院經審查查明,四人在偵辦太和縣“2·27”案件過程中,對多名涉案人員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為。其中,因郭太峯“情節輕微、認罪認罰”,檢方決定不予起訴。
起訴書顯示,案發伊始,公安人員通過排查發現與被砍傷人員劉俠義同村的李家和肖家都有作案嫌疑,但由於時任太和縣公安局副局長梁俊卿(另案處理)及民警肖克銀(另案處理)等人的原因將此案偵查方向故意指向李家。
太和縣公安局當時決定成立“2·27”專案組偵辦此案,由梁俊卿任組長,郭太峯、張正參與偵查。但被刑拘後,李金泉和郭偉卻一直未作出有罪供述,案件偵破陷入了僵局。
梁俊卿等人遂於2001年3月13日到阜陽市公安局彙報了案件前期偵查情況,希望阜陽市局派員提前介入。2001年3月18日,按照阜陽市公安局領導安排,時任刑警支隊機動大隊大隊長武其虎與該大隊工作人員曾照坤提前介入。
之後,武其虎、梁俊卿、郭太峯、張正等人以異地羈押的方式將李金泉二人先後提至阜陽市公安局西二樓刑警支隊的審訊室進行訊問,通過毆打、威脅、違法使用械具、限制飲食、限制休息等肉刑或變相肉刑的方式迫使二人作出了有罪供述。
突破二人後,經梁俊卿等人提請,阜陽市公安局也成立了“2·27”專案組,由楊華傑擔任組長,武其虎安排審訊工作。這是該案第一次被提級偵辦。
在繼續偵查過程中,楊華傑等人根據劉俠義等被害人的陳述以及李金泉二人的有罪供述,圈定了參與案件的其他人員,並陸續對張清宇、寧超、張合、肖偉、姚剛等多人採取了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並通過同樣的刑訊手段,結合指供、誘供的方式,逼迫交代所謂的犯罪事實。
為了進一步擴大案件影響,阜陽市公安局又以“2·27”案涉黑涉惡為由,將時任太和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的李金奎作為“2·27”案幕後組織者和“保護傘”,向安徽省公安廳做了彙報。
安徽省公安廳安排時任刑警總隊副總隊長吳捍衞帶隊去阜陽介入案件偵查,並實施了抓捕、訊問李金奎等人的計劃。李金奎被羈押在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訊問室時,也被迫承認了所謂的犯罪事實。
在案件偵查期間,李金奎和李金泉等人多次翻供,同時控告遭受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為此,楊華傑、武其虎、張正等辦案人員又將他們提至看守所外,再次通過刑訊逼供的方式重新獲得有罪供述。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多名涉案人員及近親屬曾向警方提供不在場的證明以及案件真兇另有其人的線索,但楊華傑等人或以證人系犯罪涉案人員親屬為由拒絕採信,或對證人以偽證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法院認定當年的專案組組長系主犯
11月4日上午9點,東至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三名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11月20日,東至法院對此案開庭宣判,認定楊華傑、武其虎和張正三人刑訊逼供罪成立。
一審判決書顯示,楊華傑及其辯護人在開庭時曾否認其存在教唆、授意或親自實施刑訊逼供的行為。東至法院經審理查明,在案的原2·27案件的辦案人員郭太峯等7人的證言均證實,楊華傑在辦案中提出要加大審訊力度,採取限制休息、飲食等方法。
同案的另一被告人武其虎也供述,楊華傑作為專案組組長,由他確定偵查思路和方向,並安排手下人分班進行24小時訊問,在審訊時還提出要手口並用,楊華傑還親自協助辦案民警給被害人上了背銬,有一次還動手打了李金泉。李金泉告訴澎湃新聞,楊華傑在對他進行毆打時,一邊警告他不能翻供。
對此,東至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能互相印證,楊華傑不僅對刑訊逼供行為予以縱容,還授意、暗示辦案人員以此手段獲取口供,甚至親自實施毆打,在本案中系主犯。
此外,辯方均提出此案已過追訴時效的辯護意見,東至法院也不予支持,“多名被害人多年來一直在向有關部門申訴,安慶市檢察院還曾在2016年作出不予抗訴的複查決定,此案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綜上,東至法院認為,楊華傑、武其虎和張正三人在偵辦2001年太和縣李金泉等故意傷害一案中,對多名涉案人員採取毆打、威脅、違法使用械具、限制飲食和休息等肉刑或變相肉刑的方式進行刑訊逼供,迫使李金泉等人違背事實和意願作出有罪供述,造成錯案,三人的行為構成刑訊逼供罪。
三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且自願認罪。
此外,楊華傑和張正在宣判之前仍有其他漏罪,因此依據《刑法》第77條,進行數罪併罰。一審判決書顯示,楊華傑被判刑訊逼供罪,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與其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16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武其虎被判刑訊逼供罪,處有期徒刑2年;張正犯刑訊逼供罪,處有期徒刑10個月,與其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李金奎告訴澎湃新聞,宣判後,三名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遲到的正義終於到來,這一刻我們已經等了19年,但冤假錯案對我們幾家人的傷害太大了,這是一紙判決難以彌補的。”李金奎表示,他將繼續關注對2001年安徽太和2·27案件真兇(已落網)的判決和其他相關辦案人員的追責問題。
(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衞佳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