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首席律師:全國實際運營的P2P網貸機構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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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清退潮宣告結束。
11月27日,商務部國際商報社官方微博@國際商報 消息,今天上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律師劉福壽在“財經年會2021:預測與戰略”上發表了主旨演講。
劉福壽介紹,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取得實質性進展。金融資產盲目擴張得到根本的扭轉,影子銀行風險持續收斂,規模較歷史峯值壓降了大概20萬億元,不良資產處置大步推進,從2017年初到今年9月末銀行業處置的不良資產超過之前8年的總和。
互聯網金融風險大幅壓降,全國實際運營的P2P網貸機構由高峯時期的約5000家,逐漸壓降到今年11月中旬完全歸零。大中型企業債務風險有序化解,房地產金融化、泡沫化的勢頭得到了遏制。地方政府的隱形債務風險初步得到了控制。

劉福壽,圖源見水印
事實上,從10月以來,全國實際運營的P2P網貸機構便已經降至個位數。
10月22日,中國銀保監會副主席梁濤在2020金融街論壇年會上表示,全國實際運營的P2P網貸機構已經降至9月末的6家,借貸規模及參與人數連續27個月下降。
半個月後,劉福壽透露,全國實際運營P2P網貸機構已經壓降到3家,借貸規模及參與人數連續28個月下降。
回顧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發展,P2P網貸在予民便利的同時,亦增加了市場風險。不少網貸融資流向多為投機套利,而非流向實體經濟。
從2015年起,P2P網貸平台跑路、暴雷事件逐漸增加。隨時而來,評級標準、行業監管等問題成為外界關注的焦點。
清退開始
2016年8月24日,P2P監管細則發佈,要求採用備案制管理,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發售理財產品。
兩個月後,同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2017年3月底前完成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要求集中整治P2P網貸、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等領域。網絡借貸平台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股權眾籌平台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互聯網金融從此進入清理期。
2019年1月,《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即“175號文”)下發,P2P行業持續加速出清和良性退出。隨後,全國多地陸續宣佈取締全部P2P網貸機構。
平台轉型
同年11月27日,一份關於P2P網貸機構轉型為小貸公司的文件出台,即《關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整治辦函〔2019〕83號,簡稱83號文)。
83號文由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名義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下發,意在為網貸機構轉型為小貸公司提供製度依據。
根據83號文,網貸機構轉型為小貸公司,有明確的資本金要求。對小貸公司的資本要求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其中,單一省級區域經營的小貸註冊資本不低於0.5億元;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0億元;而且,首期實繳貨幣資本不低於5億元,不低於轉型時網貸機構借貸餘額1/10的要求。
對此,中新網援引業內人士的分析認為,“83號文其實是給網貸的最後出路。”
該人士表示,監管態度用大白話説就是,這段時間內:有問題的平台該暴露就暴露出來;該清退的就清退;該經偵立案的立案,該轉型的轉型,實力雄厚的平台衝刺小貸牌照或者轉型消費金融,去拿牌當正規軍。
網貸監管辦法徵求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本月初,央行和銀保監就國內首部網貸監管辦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擬明確監管主體,並對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風控體系、單户上限、信息披露等問題作出詳細規範。
其中,關於**“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以及網絡小額貸款“在單筆聯合貸中的出資比例不低於30%”**等監管要求,則成為討論的焦點。
有業內人士對《法制日報》透露,針對網絡小額貸款的監管辦法已醖釀超過3年,直到今年11月2日《徵求意見稿》發佈。而上述這一條內容就將眾多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卡在門外。就行業而言,《徵求意見稿》將產生廣泛影響。
接受採訪的多位業內人士表示,《徵求意見稿》的發佈意味着對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監管將向銀行監管看齊,有利於防範小額貸款公司跨區經營帶來的底層風險,改善此前不同地方金融監管存在“監管窪地”的局面,提升網絡小額貸款的整體門檻,對打擊投機炒作、監管套利等行為具有強大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