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我國將全面禁止進口固廢
11月25日,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聯合發佈《關於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表示,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國將我國將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生態環境部停止受理和審批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申請。違反規定者會被處以罰款或需承擔刑事責任。

《關於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我國將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生態環境部將不再審批、發放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二是對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税監管場所內單位產生的未復運出境的固體廢物、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税監管場所外開展保税維修和再製造業務單位生產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未復運出境的固體廢物,均按照國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三是《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關規範性文件同時予以廢止。
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2020年生態環境部已審批發放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應在證書載明的2020年有效期內使用,逾期將自行失效。希望相關持證企業,儘快辦理結關事宜。
同時,對於違反相關規定,將境外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根據《固廢法》等法律法規,由海關責令退運,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承運人對固體廢物的退運、處置,與進口者承擔連帶責任。
《公告》的發佈,正式明確了我國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的時間;彰顯了我國政府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羣眾身體健康的堅定決心。
以下為公告全文:
關於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於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固體廢物進口管理的修訂內容,做好相關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二、生態環境部停止受理和審批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申請;2020年已發放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應當在證書載明的2020年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税監管場所(包括保税區、綜合保税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倉庫等保税監管場所)內單位產生的未復運出境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需出區進行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的,應向所在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税監管場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海關不再驗核相關批件。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税監管場所外開展保税維修和再製造業務單位生產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未復運出境的固體廢物,參照第三款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和執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環辦〔2011〕141號),原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2015年第69號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2017年第39號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2018年第6號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2018年第68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