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史上最嚴退市新規來了
2020年3月,新《證券法》正式生效施行,吸收科創板改革成果,不再對暫停上市情形和終止上市情形進行具體規定,改為交由證券交易所對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體規定。10月9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將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制作為一項重要任務,要求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監管力度。
11月2日,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再次明確強調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11月3日公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也明確提出了“建立常態化退市機制”。
12月14日,上交所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以下合稱退市新規),對外公開徵求意見。
新的退市環節有哪些修改?
據上交所官網,本次修訂將原來按照退市環節規定的體例,調整為按照退市情形分節規定,即按照退市情形類別分為交易類、財務類、規範類、重大違法類等4類強制退市類型以及主動退市情形,並按每一類退市情形分節規定相應的退市情形和完整的退市實施程序。
其次,本次修訂對於4類強制退市指標均有完善:
一是財務類指標方面,取消了原來單一的淨利潤、營業收入指標,新增扣非前後淨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的組合財務指標,同時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的下一年度財務指標進行交叉適用;
二是交易類指標方面,將原來的面值退市指標修改為“1元退市”指標,同時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的市值指標;
三是規範類指標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並細化具體標準;
四是重大違法類指標方面,在原來信息披露重大違法退市子類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財務造假退市判定標準,即新增“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淨利潤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淨利潤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淨利潤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虛增利潤總額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利潤總額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利潤總額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資產負債表各科目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淨資產金額的50%,且三年累計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達到10億元以上(前述指標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的量化指標。
退市程序上,本次修訂調整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
一是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明確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
二是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設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將退市整理期交易時限從30個交易日縮短為15個交易日;
三是將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後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生效判決之日。
本次改革後,那些長期沒有主業、持續依靠政府補貼或出售資產保殼的公司將面臨股票退市風險;而主業正常但尚未開始盈利的科技企業,或因行業週期原因暫時虧損的企業將不會再面臨股票退市風險。
本次改革後,因財務類指標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第二年財務指標和審計意見類型指標交叉適用。例如,上市公司如第一年觸及淨資產為負、淨利潤和營業收入的組合指標或審計意見類型任一指標,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第二年如再次觸及淨資產為負、淨利潤和營業收入的組合指標之一,或者年報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其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徹底堵住規避空間。
修改後的退市規則何時正式實施?
本次改革充分考慮了市場平穩過渡的客觀需要,按照“區別對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新老規則銜接上給予市場一定的緩衝期,具體安排如下:
1、新規生效實施前已經被暫停上市的,後續適用舊規判斷應否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適用舊規執行後續退市整理期等程序。
2、新規生效實施前未被暫停上市的,財務類退市指標以2020年年報作為首個起算年度進行規則適用;新規中增加的“造假金額+造假比例”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指標,以2020年度作為首個起算年度進行規則適用。按上述安排,2020年度是財務類退市指標的首個適用年度,公司如2020年年報觸及新規指標,則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如2021年年報仍觸及相關指標,將終止上市。
3、對於新規生效實施前已經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經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司,在公司披露2020年度報告前,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在2020年度報告披露後,一律按照新規判斷是否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依據舊規觸及暫停上市標準但未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並在2021年度報告披露後按新規執行,未觸及新規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撤銷其他風險警示。
4、對於新增的市值退市指標,自新規發佈實施滿6個月後施行;對於其他交易類強制退市指標,在計算公司連續觸及指標天數時,新規施行前後的觸及天數連續計算。
5、新規施行前已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且可能觸及舊規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其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事宜適用舊規。
舉例來説,如果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公司2019年、2020年連續兩年淨資產為負,雖然觸及新規淨資產連續兩年為負值的退市情形,但因新規適用期自2020年度始,因此此種情形將不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6、判斷公司是否觸及新規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時,以2020年度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8年-2020年為最近連續三個會計年度。
除此之外,上交所還在相關配套業務規則上做了修改,一是明確風險警示板每日股票交易限制規則的除外適用情形。二是新增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規則。三是落實新《證券法》關於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條件的修訂,同步修訂重新上市申請條件,即將原來“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修改為“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深交所同日修訂股票上市規則
12月14日,深交所也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據深交所文件顯示,本次修訂優化了退市標準,暢通了退出渠道。
一是優化了交易類指標,“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修改為“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避免“股票面值”可能存在的理解歧義。新增“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的退市指標,進一步充實交易類退市指標,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
二是優化財務類指標:新增“扣非前後淨利潤孰低者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的組合型退市指標,取消單一淨利潤為負值和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的指標
同時財務類退市指標之間交叉適用,實現快速出清。修訂後的財務類退市指標包括:淨利潤加營業收入的組合指標、淨資產和審計意見類型。
新規還新增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財務造假退市風險警示情形。明確退市風險警示股票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觸及終止上市標準
三是優化規範類指標: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退市指標。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重大缺陷的具體情形。
四是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類指標:新增造假金額加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標,加大對重大違法公司的打擊力度,結合近年來財務造假案例情況,從淨利潤、利潤總額和資產三方面明確具體標準
五是優化可轉債退市條件:本次修訂取消可轉債暫停上市安排,不再對可轉債另行規定終止上市條件,明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可轉債同步終止上市。
本次修訂還簡化了退市流程,提高了退市效率,包括: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縮短退市流程;優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流程;完善退市整理期制度,將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時長縮短至15個交易日,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等。
深交所還修訂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包括:
一、優化面值退市指標,完善財務類指標營業收入扣除標準,細化信息披露或者 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具體情形。
二、增加依據行政處罰 決定認定的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情形、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 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的規範類退市 情形和造假金額加造假比例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三、優化退市風險警示、重大違法退市的認定和實施等流程,完 善退市整理期安排。
四、設立風險警示板。
五、優化其他風 險警示指標和實施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