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2-14週歲未成年人刑責,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多了一句話
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後一次會議——第二十四次會議將於週二至週六(12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本次會議將審議16件法案,其中8件為初次審議,8件為繼續審議。
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刑責年齡下調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也將在本次會議上進行第三次審議。今年6月和10月已進行了兩次審議。
此次草案稿有哪些調整?在今天(21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發言人記者會上,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嶽仲明指出: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根據有關方面意見修改完善了有關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及相關規定。
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同時,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此前,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此次草案稿多了一句**“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這意味着對12-14週歲未成年人負刑責範圍的擴大。
嶽仲明指出,有條件地對範圍作微調,將雖未致人死亡,但屬於“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情形增加規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據嶽仲明介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此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2530人提出的8491條意見。其中一條就是,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對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除致人死亡的情形外,建議增加致人重傷的規定。
顯然,此次草案稿吸收了這一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