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三審:明確界定嚴重不良行為,完善專門學校入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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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制日報23日報道,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三審稿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了嚴重不良行為的定義。有意見建議該定義應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相銜接,避免掛一漏萬。修訂草案三審稿在列舉具體行為同時,進一步明確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修訂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確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授權國務院出台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具體辦法。增加規定: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由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專門學校等單位,以及律師、社會工作者等人員組成,研究確定專門學校教學、管理等相關工作。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與此同時,修訂草案三審稿對專門學校的入學程序進行了完善,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同時,修訂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加強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預防犯罪教育的職責。增加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優良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格。考慮到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溝通聯繫,建立家校合作機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矯治等工作,修訂草案三審稿還增加規定:專門學校應當與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聯繫,定期向其反饋未成年人的矯治和教育情況,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親屬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朱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