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院批准律政司上訴許可,黎智英須還押候審
王恺雯
(觀察者網訊)被指控欺詐以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亂港頭目黎智英,上週獲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釋,香港律政司隨即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要求法庭在終院頒佈上訴裁決前將黎智英再度還押。
香港終審法院12月31日下午4時做出裁決,批准律政司上訴許可,暫時撤銷黎智英保釋,他須再度還押。
綜合“東網”、《星島日報》等港媒報道,有香港市民自12月30日開始,就通宵留守終審法院,等待法院裁決。留守者表示,只會“吃蘋果”充飢,“以示我們誓言踢走毒蘋果的決定!”

黎智英抵達法院 圖源:星島日報
律政司:猶如謀殺案,法庭一般不予保釋
案件31日上午在終審法院,由即將退休的首席法官馬道立、下任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李義審理。律政司方面則派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和高級檢控官張卓勤申請上訴。
代表律政司的周天行指出,被告黎智英所面對的香港國安法控罪嚴重,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如謀殺案疑犯一般,法庭一般不會給予保釋。
此外,香港國安法第42條也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給予保釋。這意味着就保釋方面,法官應着重考慮被告有否潛逃或重犯風險,而非利用保釋條件,來減低被告潛逃或重犯風險。
周天行認為,相關部門在制訂香港國安法時,已考慮過兩地司法制度的不同,亦參考了目前香港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同意在前者的保釋相關條文,改變了一般刑事程序中沿用的無罪假定原則。而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法庭應更着重香港國安法。
周天行強調,國家安全關乎公眾利益,若被告潛逃或重犯,將對社會造成不可承受的損害,故香港國安法的保釋門坎理應更高。
香港終審法院12月31日下午4時做出裁決,批准律政司上訴許可,暫時撤銷黎智英保釋,黎智英須再度還押,等候明年2月1日上訴聆訊。
官司纏身的黎智英,被控欺詐罪後再被加控違反香港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此前在兩案中均被拒保釋。但在還押20天后,黎智英於12月23日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以現金1000萬港元及多項保釋條件外出。
對此,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前特首梁振英直批:“在今天的國際形勢下,竟然有香港法官以為用這十個保釋條件就可以防止黎智英潛逃,這是2020年全球司法界最大的笑話。”
人民日報客户端此前發表評論,質問香港法院,“你們是不是管轄確有困難?”文章指出,黎智英所涉案件事關國家安全,在香港具有標誌性意義,倘若司法機關不能秉公處理、依法辦事,就會對香港法治和社會公益造成巨大沖擊,將國家安全置於極度危險的境地,產生難以估量的負面效應。“我們相信,在中國的土地上,在香港國安法出台之後,像黎智英這樣的叛國亂港分子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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