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東:美國“暗殺”伊朗將軍嚴重違反國際法
作者:李海东
美軍在伊拉克擊殺伊朗將領蘇萊曼尼,其正當性引發普遍質疑。應該説,美國的此次行動嚴重違背國際法,將會導致中東地區更多的動盪與衝突。
首先,美方軍事暗殺蘇萊曼尼行動與國際法,乃至美國國內法的基本原則相背離。重大軍事行動需擁有國際與國內兩個層面合法性權威的授權。根據國際法通識,美國對他國採取軍事行動之前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的同意;受攻擊目標所在國家的同意;威脅迫在眉睫必須迅速採取行動。
啓動此次軍事行動之前,美方既沒徵詢聯合國安理會意見,也沒有知會和獲得伊拉克政府的同意,而蘇萊曼尼等更構不成對美國安全的急迫致命威脅,美國的行動明顯與國際法背道而馳。
它同樣背離美國國內關於對外採取軍事行動的相關法律規定。按照美國憲法及相關法律,宣戰權屬於國會而非總統,總統對外軍事行動之前必須告知國會並尋求國會批准。美國國內當下對美政府行動的口誅筆伐恰恰集中於總統不尊重國會和美國憲法權威。漠視國內法的直接後果,將會是美國總統獲得發動戰爭的無限制的權力,很可能陷入頻繁發動對外戰爭的泥潭。
其次,在各方譴責暗殺行動背離法律的大氛圍下,美政府只能以“自衞”作為暗殺行動合法的關鍵理由。但“自衞”需滿足威脅迫在眉睫和極其嚴重、自衞行動與威脅規模匹配等核心標準。美方指責蘇萊曼尼需對多年來數百美軍的喪生負責,這種對過去行動的“尋仇”顯然是“報復”而非“自衞”。當然,美國防與外交部門反覆強調,暗殺行動是阻止來自伊朗迫在眉睫的威脅。事實上,蘇萊曼尼多年來以公開而非秘密身份遊走於中東地區,且始終受到美國相關機構的緊密追蹤監視,對美國構不成迫在眉睫程度的嚴重威脅,距離國際法通常認定的“自衞”標準相去甚遠,美國以“自衞”的理由為軍事暗殺行動辯護是站不住腳的。
伊拉克政府對此也應是深惡痛絕的。根據2008年美國與伊拉克簽署的戰略框架協定文件,美伊雙方承諾在防務中緊密合作,以消解對伊拉克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任何威脅,但同時更是明確禁止美國在伊拉克對其他國家發起攻擊。蘇萊曼尼在伊朗乃至中東地區有着特殊的地位與影響,美國對其進行所謂的“自衞”式殺害顯然有違美國對伊拉克做出的承諾。
第三,打擊恐怖主義是當前國際社會的共識,但是美國將伊朗伊斯蘭革命衞隊劃為恐怖主義組織,鎖定了美伊敵對的格局。國內法高於國際法是美國處理對外政策的慣有風格,這導致華盛頓基本可以認定對伊朗採取的任何極端行動都是合法的結局。“暗殺”這種文明社會普遍唾棄且嚴重背離聯合國憲章的舊實踐被當下的美方再利用,不能不説是文明國家的悲哀。美方此次行動採取的所謂“先發制人”和“防衞性進攻”做法,明顯違背當下國際規範和國際法,而這恰恰是美國自獨立以來屢試不爽的傳統外交實踐。美國可以指導他國遵守國際法或規範,但其自身卻將國際法擱置一邊,這對當前國際社會而言不是好事。(作者是外交學院國際關係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