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邊境基礎設施建設,捍衞國家生物安全
作者:赖华夏
今年初以來,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確診病例持續上升,威脅國民生命健康,也對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產生影響。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儘快推動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制度保障體系。
在全力抗擊疫情的同時,生物安全法立法提速,生物安全被提升至國家安全層面,建立國家生物安全制度蓄勢待發。制度發揮效用離不開配套的國家能力建設,加強邊境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監控、攔阻設施等技防物防建設,是捍衞“國門安全”、防範生物安全風險和其它非傳統安全風險跨境擴散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國履行生物安全領域國際法義務的關鍵舉措。
生物安全風險攸關民眾健康和社會穩定,是各國政府共同面臨的非傳統安全難題。人類邁入二十一世紀後,已經經歷非典、甲型H1N1流感、中東呼吸綜合徵、埃博拉、非洲豬瘟、新型冠狀病毒等多次公共衞生危機。而這些疫情病毒的傳播往往都伴隨着跨境走私犯罪的出現。未經檢驗檢疫走私入境的外來有害生物對生態環境、人類生存健康和經濟發展造成嚴重侵害。因此,建設完備、先進和系統的邊境檢疫和管控設施對於辨別生物安全風險、預防風險擴散至關重要。
根據世界衞生組織建議,流行性疾病爆發期間,邊境檢驗檢疫和隔離可以有效預防、抵禦和控制病毒的傳播。此外,完善邊境監控管理設施,例如邊境口岸的信息自動採集和即時共享,也是有效打擊走私販毒、非法移民等非傳統安全威脅的有效措施。俗話説,籬笆築得牢,鄰居處得好。加強邊境基礎設施建設將為維護邊境地區良好秩序、促進睦鄰友好關係發揮切實功效。
同時,加強邊境地區基礎設施建設也體現了風險預防原則,是嚴格履行生物安全領域國際法義務、積極向國際社會提供生物安全公共產品的重要保障。《國際衞生條例(2005)》是公共衞生領域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國際公約。《條例》規定,締約國負有法律義務發展國家能力對公共衞生事件進行“發現、評估、通報和報告”;當締約國通過人員和貨物的出入境信息確認境外存在國際公共衞生風險時,負有法律義務向世界衞生組織通報。中國是《條例》締約國,依據《條例》附件的規定,應完善檢疫通道、隔離留驗場所等基礎設施,確保邊境口岸基礎設施有效監測和應對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生物安全領域的另一部重要的國際公約是《生物多樣性公約》及其《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中國作為締約國,根據《公約》要求需完善邊境口岸檢測檢疫設施,對進出境的轉基因產品進行嚴格監管,預防生物遺傳資源流失。中國也是《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的締約國,建設邊境管控設施將有力遏止瀕危動物非法貿易、預防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風險。
備豫不虞,為國常道。急速變化的國際環境與突發的生物安全風險相互交織,對國家安全構成嚴峻挑戰。加強邊境地區基礎設施建設重在防患於未然,對生物安全風險引起的公共危機未雨綢繆。
我國幅員遼闊,2.2萬公里的陸地邊界線和1.8 萬公里的海岸線組成了一道漫長的“國門”。邊境基礎設施建設應區分地段,因地制宜。人民生產生活來往多的地段,應加大信息化設備等設施的建設投入,完善數據採集,建立起邊境管理的數據庫,為建立風險評估和智能預警系統打好基礎。對於安全風險高、人員來往少的重點地段,宜設置攔阻隔離網、視頻圖像採集和防越境報警等設施,不斷增強邊境管控力度。(作者賴華夏是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