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實維護新型消費市場秩序
作者:李万祥
如今網絡消費已經覆蓋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很多消費者選擇在線購買商品或服務,也隨之產生了一些糾紛。3月1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就涉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向社會公眾發佈典型案例。
“目前,我院已收到18個疫情相關案件的立案申請,涉及購買防疫物資、因疫情影響無法發貨以及餐飲、酒店、機票預訂服務等多個方面。”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庭長盧正新介紹説,因本次疫情影響,網絡遊戲、數字音樂等網絡文化消費和娛樂消費成為新熱點。在未來一段時間,相應的涉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可能會有一個較為明顯的增長,法院將密切關注這些新類型案件的審理情況。
疫情期間,北京互聯網法院在一起因購買口罩引起的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該店鋪存在商品宣傳瑕疵、管理不規範等問題。該院依法向其所在的電子商務平台發出了司法建議書,建議加強對平台內防疫物資的監測,加強對商家進行監督管理。 明確界定電子商務平台的平台責任,這是法院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增加的一份保障。
北京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北京市轄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11類互聯網一審案件。自2018年9月成立以來,該院就在探索互聯網審判規則。
“雙11”期間,王先生在某公司經營的網店花費949元購買了一個“男裝超值幸運福袋(款式隨機)”。某公司在該“福袋”的銷售頁面醒目標註:“¥2399”字樣,並承諾福袋內產品價值均高於2399元。
王先生收貨後發現,“福袋”內的商品為一件售價僅為799元的大衣,認為某公司將低價大衣包裝成高價“福袋”進行銷售,實施了價格欺詐,請求法院判決退貨退款並由某公司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法院判決予以支持。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法官李威娜表示,對消費者來説,“福袋”相當於商品打折優惠,在購買時對“福袋”內商品也充滿了期待。對於經營者而言,“福袋”已成為一種有效的促銷手段。但是,促銷絕不能成為變相的價格欺詐。
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是嚴厲打擊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手段之一。專家認為,經營者虛假宣傳的是經營資質、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功能或主要標準等合同主要內容,直接誤導消費者與經營者訂立合同的,構成欺詐,法院應當支持消費者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目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審結涉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5560件,平均審理週期65天。
法院在審理涉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中發現,網絡交易存在食品、藥品標籤標識問題嚴重,經營者不規範宣傳行為多發,格式條款易被經營者不當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業務不規範等問題,容易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新型電商隱患較多。
盧正新認為,目前,社交電商、跨境電商、二手電商等新型電商模式發展迅猛,但市場不夠成熟,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法律風險和隱患較多。
比如,以“主播帶貨”為起點的網絡交易,一旦產生糾紛,存在主播、銷售者、直播平台、第三方平台等多重主體,消費者難以確定交易相對方的身份以及各方主體應當承擔的責任,客觀上造成了追訴困難;一些銷售進口商品的經營者偽造、變造海關單證,消費者無法判斷真偽,產品質量無從保障;二手電商平台問題較多,經營者虛假宣傳、以次充好、售後服務差,第三方平台提供“驗機”“驗車”等檢測服務,消費者認為購買的商品質量與檢測報告不符等爭議較多。
據瞭解,對於新型電商模式,北京互聯網法院組織了專門團隊,認真分析可能產生的矛盾糾紛、風險隱患,及時梳理疑難問題,釐清可能的法律關係,提前預判風險,引導消費者採取防範措施,依法維權,維護消費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