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壓實中介機構責 維護債券市場生態
作者:黄灵灵
深交所27日消息,深交所於2019年10月發佈《關於“申報即納入監管”相關自律監管措施問題解答》,明確證券公司開展公司債券業務過程中,因以往執業行為可能觸發“檢查/自查措施”或“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等措施的具體情形。深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自《問答》發佈以來,在交易所發行審核、存續期監管和各地證監局日常監管中,出現部分證券公司以往執業過程中存在如下問題及受處理情形:一是在債券承銷業務中未勤勉盡責,未充分核查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二是因在盡職調查中未勤勉盡責、未能發現發行人財務數據存在的虛假記載等違法違規行為,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三是因未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審慎核查、發生募集説明書信息披露不準確等違規行為,被多次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行政監管措施。
上述深交所負責人表示,深交所全力支持企業依法高效利用交易所債券市場融資,同時加大力度壓實中介機構責任,進一步對中介機構在公司債券承接、申報、發行、存續期管理等業務中的執業行為依規執行相關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