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新版《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19年10月14日第177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本文簡稱:新民訟證據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最高院時隔18年對民訟證據規定的首次修訂。
自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本文簡稱:舊民訟證據規定,2002年4月1日施行)以來,舊民訟證據規定在民事審判法庭調查環節發揮了重要的“標尺”作用。本次修改,既體現了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謹慎決策以維護司法嚴肅性的態度,又彰顯了人民法院與時俱進以求公正審判的決心。為加深讀者瞭解,本文就修改後的新民訟證據規定幾處要點加以説明。
一、關於新民訟證據規定的法律適用
新民訴證據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後,作為各級法院民事審判依據適用長達18年的舊民訟證據規定相關條文,如發生與新民訟證據規定不一致的地方將不再發生法律效力。
這意味着,人民法院審理2002年4月1日以後發生的案件,只能適用新民訟證據規定的條文。如新民訟證據規定與舊民訟證據規定不一致,應依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適用新民訟證據規定。
二、關於法官對舉證責任行使裁量權問題
新民訟證據規定刪除了舊民訴證據規定的第七條,限縮了法官審判案件時,在雙方當事人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力情況下行使舉證責任裁量權的空間,未來的民事審判結果將更倚重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能力。
新民訟證據規定施行後,民事審判中法庭調查功能將進一步得到加強,過去那種輕證據、重花哨技巧的代理風格將難以獲得法官認同,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裁判原則將進一步得到貫徹。
三、新規定明確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控制書證
新民訟證據規定明確了當事人申請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供書證名稱和內容、需證明的事實、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及應提交該書證的理由。同時規定了控制書證方必須提供書證的情形。
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有權依法決定是否責令控制書證方的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上述書證還應包括存儲在電子計算機等電子介質中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新證據規定明確,如控制書證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人民法院可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四、新民訟證據規定修改了無需舉證的證據應附加的條件
舊民訟證據規定中第九條規定,對於當事人舉證的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或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在對方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事實的情況下才需另行舉證;而新民訴證據規定第十條修改了上述規定:對於上述事實,只要對方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不應直接認定該事實,而應繼續結合其他證據並應依法進行相關質證。
新民訟證據規定的實施,使得過去人民法院無需舉證即可作為裁判證據的幾類事實更易於被推翻,法庭審理過程將更接近於事實真相的披露。這樣,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據的事實更經推敲,每一份判決、裁定更加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隨着新民訟證據規定的施行,必將推進中國司法體系向更公平公正的方向前進一步。
作者簡介:沈宗斌,系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畢業於日本九州大學,獲博士學位。曾就職於中國鋼研科技集團,環保新技術研究項目博士後;供職於中國節能環保集團,任中國環保集團副總工程師。擅長於投融資業務、股權糾紛、經濟糾紛、公司業務、爭議解決:代理多起海內外投資併購案件、股權激勵機制設計、法律顧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