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布《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環球網綜合報道】5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信息稱,為進一步加強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監管,規範經營行為,防範化解風險,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銀保監會發布了《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五章三十五條,主要修訂內容有三大方面:
一是進一步明確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經營要求。如,提出對接央行徵信系統等經營資質要求;進一步壓縮整體和單個履約義務人的承保限額;明確核心業務不得外包等獨立風控要求;明確每季度開展壓力測試等流動性管理要求。
二是進一步強化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針對銷售不規範問題,提出承保可回溯、強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針對費率高問題,提出消費者可承受的經營原則;針對催收不規範問題,明確嚴禁催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委外催收機構管控並制定准入退出機制等要求。此外,為防範非法集資風險,《辦法》明確禁止為不具有合法融資服務資質的資金方提供信保業務的行為。
三是通過制度引導保險公司服務實體經濟。《辦法》通過設置彈性承保限額的方式,引導有能力、有實力的保險公司加大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融資增信的支持力度;通過調整業務類型,擴大保險服務實體經濟的業務領域。同時,為穩妥有序化解當前存量業務風險,《辦法》設置了6個月的過渡期,對已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但不符合《辦法》經營資質要求的保險公司,過渡期內,採取總額控制,逐步降低責任餘額的措施,過渡期後,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保險公司停止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含續保業務)。《辦法》的修訂和發佈,是銀保監會進一步規範信保業務經營行為、防範業務風險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是提高行業風險管控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將有利於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抓好抓實《辦法》的執行,密切關注執行效果,加大監管力度,並配套出台保前管理和保後管理兩個業務操作指引,不斷提高公司風險管控能力,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環球網財經瞭解到,日前,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答覆為,是在2017年7月,原保監會印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試行期限3年,將於2020年7月到期。《暫行辦法》的實施,明確了業務發展邊界和原則,整治了前期市場亂象行為,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幾年,隨着金融新業態的發展,信保業務風險發生了變化,《暫行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保險行業和監管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需進一步規範和加強。
對於《辦法》的修訂的主要特點?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答覆為,《辦法》的修訂以風險為導向,圍繞“差異化監管,高質量發展”的思路,始終堅持依法合規、小額分散、風險可控的經營原則,主要呈現以下三方面特點:一是聚焦重點業務,實施差異化監管。《辦法》區分融資性和非融資性信保業務,重點聚焦高風險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監管,提高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在經營資質、承保限額、基礎建設等方面的監管要求。二是有收有放,兼顧監管與發展。一方面,《辦法》通過壓縮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承保限額、擴大險種範圍(即商業性出口信用保險)等方式,控制風險敞口,防範業務風險;另一方面,《辦法》通過對融資性信保業務設置彈性限額的方式鼓勵保險公司為普惠型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通過適度調整業務類型,支持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發展新業務領域。三是強化內控管理,促進高質量發展。《辦法》通過要求保險公司提升自身管控能力,促進信保業務高質量發展,在內控管理方面進一步強化制度建設、系統建設、流動性管理、風險預警等,防範經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在合作方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准入、評估、退出、消費者投訴等制度要求,降低合作的潛在風險。
《辦法》的實施對信保業務會產生哪些影響?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答覆為,《辦法》的實施對防範信保業務風險、推動信保業務高質量發展等方面有着積極作用和深遠意義。鑑於《辦法》重點規範融資性信保業務,經過研判,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可能產生以下影響:一是《辦法》實施後,短期內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主體會減少,但鑑於減少的公司市場份額均較少,且設置了6個月的過渡期,故不會影響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整體發展和服務能力。二是《辦法》通過設置彈性的承保限額,促使保險公司調整當前業務結構,預計融資性信保業務中個人消費類業務佔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業的業務佔比有所提高。三是《辦法》對融資性信保業務予以重點監管,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流動性管理、內部審計、合作方管理等內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風險逐步消化的同時,增量業務風險也將得到進一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