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人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建議全面系統修訂商業銀行法
作者:彭扬
中證網訊(記者 彭揚)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郭新明建議,全面系統修訂商業銀行法。
在修改思路上,郭新明建議對商業銀行法進行全面系統修改,為推進銀行經營、治理和監管的現代化提供基礎法律依據。例如,多維度統籌設定修改目標,包括堅持市場化導向、完善多層次銀行體系,支持銀行業快速發展、鼓勵金融創新,引導銀行迴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等。
在修改重點上,郭新明建議,完善立法調整範圍及業務規則、明確分類監管理念、健全公司治理機制、適當支持綜合經營、加大金融消保力度等方面內容。
具體看,一是完善立法調整範圍及業務規則。在機構方面,明確新型銀行機構的法律地位,推動銀行多元化發展。明確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財務公司等辦理商業銀行業務的,適用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體現功能監管原則。在業務方面,明確將銀行機構開展的超出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的電子銀行、託管、理財、資管等新興業務納入規制範圍。根據市場化原則取消過度擔保規則,調整利率上下限規定。明確信貸政策的法律地位、傳導機制。
二是明確分類監管理念。在立法中明確推行科學動態的市場化分類監管制度,促進銀行業差異化、特色化發展。建議以銀行資產規模為主要分級標準,同時結合銀行當前市場地位、風險承受能力、業務經營特色、主要立足區域等多方面指標作為參考因素,將我國銀行持牌等級大體分為A級(全功能型銀行)、B級(專業型銀行)、C級(區域型銀行)三級牌照。A級銀行可辦理全面銀行類業務不受任何限制,可優先開展混業經營;B級銀行限定經營特色業務或對每項業務品種、規模進行限定;C級銀行限定經營傳統存貸業務,同時限定經營區域和客户羣體。對不同牌照的銀行,採用不同的監管規則和手段。根據實際需要將銀行機構及其業務的市場準入許可改為許可或者備案。完善處罰規則的違規情形、處罰力度和處罰手段。
三是健全公司治理機制。在立法中鼓勵優化股權結構,進一步放開對社會資本投資銀行的限制,解決實踐中一股獨大問題。此外,在股權管理方面,建議將銀保監會已發文規定的股東穿透識別標準及審批程序上升為商業銀行法規定,以穿透識別商業銀行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等,確保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範有效。建議提高董事會和監事會等成員的專業化程度和獨立性,適時推出高管人員的股權或期權激勵機制,推廣獨立董事制度並提高外部董事比例,賦予持股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東對獨立董事的提名權等。在風險處置方面,可明確主要股東對機構發生風險的責任分擔機制,打破行政兜底,既做到遵循市場化原則,又加強市場化約束。
四是適當支持綜合經營。立足商業銀行發展實踐、結合國際先進行業經驗,適當擴充商業銀行業務範圍,考慮取消商業銀行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限制,允許有條件的銀行以參股、控股等模式開展經營。同時,基於我國目前金融分業監管的現狀,可在立法中明確適應綜合經營的監管機制,如確定某機構作為綜合監管部門,由於國家已設立了金融委,可考慮將確定綜合監管主監管機構的職責賦予金融委,其他監管機構配合。
五是加大金融消保力度。在商業銀行法中設“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專章,明確提出“銀行業消費者”概念。梳理商業銀行個人信息保護的關鍵點,將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和商業銀行相應的義務逐一條款列明。考慮到銀行業消費者權益從本質上還是屬於消費者,建議可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銷售金融產品、提供金融服務時也要遵守消保法的規定。目前,各金融監管部門都承擔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職責,有必要在立法中對各部門的履職界線作出區分,建立統一有效的監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