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10個工作日後 受理新申報企業申請
作者:姜楠
深交所還對處於不同審核階段的在審企業的審核作出具體安排
本報記者 姜楠
根據國務院金融委統一部署,按照“成熟一項推出一項”原則,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製作為將於近期推出的11條金融改革措施之一正穩步推進。日前,為更好落實中國證監會《關於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實施前後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安排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穩步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審核銜接工作,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市場關注的新舊制度銜接、負面清單適用及財報有效期等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深交所發言人表示,為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穩定市場預期,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在審企業無需適用相關負面清單的規定。在審企業在報送申請文件時,不需提交有關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的專項説明。另外,考慮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況,允許首發、併購重組在審企業及新申報企業今年提交申請時,招股説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關資產財務報表有效期可延長1個月。
就首發新申報企業的審核安排,發言人表示,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深交所僅接受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深交所開始受理新申報企業的申請。對於首發新申報企業,深交所將根據《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相關規定,按其受理的先後順序開始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首輪審核問詢。
那麼,對處於不同審核階段的中國證監會創業板在審企業(以下簡稱“在審企業”),深交所在審核上有何具體安排?
上述發言人表示,對於已通過發審委審核的,按照《通知》執行。對於中國證監會審核過程中已通過初審會但尚未經發審委審核通過的,深交所將依據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審核成果接續審核,初審會意見已落實的,安排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以下簡稱“上市委”)會議審議;初審會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後深交所安排審核會議和上市委會議審議。對於中國證監會已反饋意見但尚未召開初審會的,深交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審核成果,繼續推進發行上市審核問詢工作,反饋意見已落實的,安排審核會議審議;反饋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後安排審核會議。對於中國證監會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饋意見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首輪審核問詢。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回覆問詢後在深交所網站披露問詢和回覆內容。再融資、併購重組在審企業參照前述安排執行。
根據《通知》,在審企業可以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深交所提出申請。深交所將按照相關企業提交申請文件的順序予以受理。
需要説明的是,深交所對在審企業的受理順序,不作為深交所的審核順序。如在審企業未在前述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的,視為新申報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