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數據 拓展共享開放範圍
本報訊 6月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大會審議。經修改,《條例(草案)》中新增一條規定: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每年應當結合地方發展特色、政務協同要求、企業利用需求和公眾生活需要,拓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範圍、深化共享開放內容、強化動態更新。
政府數據是國家數據資源的重要組成,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對於提高政府服務效能,增強政府公信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我省深入實施大數據戰略行動,大力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取得了一定成效,被國家確定為公共信息資源開放試點。但我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還面臨着共享開放制度設計不健全、數據採集接入標準不規範、數據準確性即時性不夠、共享開放程度不高等問題。
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首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條例(草案)》,對促進、規範、保障我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加快政府數據匯聚、融通、應用,提升政府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十分必要。
此次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新增一條規定:“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每年應當結合地方發展特色、政務協同要求、企業利用需求和公眾生活需要,明確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重點內容,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政機關按照重點內容提供數據,拓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範圍、深化共享開放內容、強化動態更新。”
同時新增規定:“政府數據使用部門申請共享的數據未列入提供部門共享目錄的,提供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答覆;同意共享的,應當列入目錄進行採集,並按照規定實施共享;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説明理由。”
《條例(草案)》總章中,新增規定:“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應當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當、必要、適度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根據修改後的《條例(草案)》,行政機關需要使用國家部委或者中央在黔單位政府數據的,可以提請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與相關單位協調獲取。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提審的《條例(草案)》明確: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政府數據的開發利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 肖達鈺莎)
政府數據共享開放 我省擬作這些規定
·政府數據開放屬性分三類 開放前應對敏感數據進行脱敏處理
《條例(草案)》明確,政府數據開放應當堅持需求導向、有序開放、平等利用、確保安全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府數據屬於無條件開放類。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提供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府數據屬於有條件開放類。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放的政府數據屬於不予開放類。
根據《條例(草案)》,列入有條件開放類或者不予開放類的政府數據,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依據。
行政機關在開放政府數據前,應當對擬開放的敏感數據進行脱敏處理,防止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擅自改變數據用途 最高按違法所得10倍罰款
《條例(草案)》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獲取到的有條件共享開放的政府數據,不得擅自轉讓、改變用途或者使用範圍,不得利用政府數據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擅自轉讓獲取的有條件開放政府數據、改變用途或者使用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 肖達鈺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