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軍:用制度推動決策科學化
《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將在今年8月開始生效實施,這是地方行政決策制度改進和完善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提升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具體體現。
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中,就原則上明確了重大行政決策五大程序,即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今天,江蘇省的這一《實施辦法》,是結合江蘇省實際把這五大法定程序具體細化規範的例證。以專家論證為例,在江蘇省的《實施辦法》中,細化了專家論證的前提條件、內容、對專家和專業機構的資質和工作要求,這些具體規定無疑在規範專家論證程序上會發揮明顯的效果,提升專家論證的公信力,避免流於形式。
決策五大程序制度,是一項好制度,是良法。有了良法,才會有善治。同時,善治還必須注意解決好一些具體問題。
第一,解決好不敢決策的問題。毋庸置疑,《實施辦法》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規範比過去嚴格,責任也比過去大。從規避責任的角度看,各級領導也許會選擇不決策、不拍板的做法來規避責任。換言之,決策上的不作為或許會增加。不作為與亂作為亂決策一樣具有較大的危害性。對此,我們應該找到對應的解決辦法。我認為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哪些事項必須納入行政決策範圍,在制度規定上必須明確,在實施過程中還需要細化和強化。用制度的威力和約束壓縮行政首長的選擇權和隨意性。其二,決策的容錯機制必不可少。實事求是地講,決策是對未來事項的決策,沒有也不可能絕對正確,尤其是改革開放創新過程中。如果行政機關在決策時已經遵守了法定程序,已經充分注意和研究了新問題,但仍然避免不了出現失誤或疏漏的,也應該建立健全容錯免責機制。像江蘇這樣的發達又走在改革開放創新前列的地區,這一容錯免責機制顯得尤其重要。
第二,解決好新官不理舊賬的問題。新官不理舊賬,是官場舊習和惡習,今天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羣眾反映很強烈,必須加以解決。各級領導幹部的任職崗位和期限,根據工作需要會經常作出調整,容易形成“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現象。因此,在具體執行《實施辦法》過程中,可以建立健全決策事項清單制。每一屆每一任領導,都應建立決策清單目錄。領導幹部調整崗位時,對決策清單進行梳理、移交,新任領導對前任的決策事項清單進行銜接接管,未決事項納入任職期內的決策事項清單,從制度上規範領導幹部的決策行為。
第三,解決好執行力的問題。客觀地講,決策的五大程序,是我們的制度創新,也是優於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的制度規定。這個好的法律制度,要成為一個好的社會治理實踐,要靠執行。這就需要各級行政機關在貫徹執行《實施辦法》過程中,嚴格依法辦事,堅持法定標準不動搖。而且,強化責任落實和問責機制,確保制度實施的效果。(作者是國家行政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