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調查”不能成平息輿論的“障眼法”
作者:耶律
據媒體報道,去年8月,河北石家莊社工組織報恩網聯合創始人段某實名舉報該市民政局慈善社工處處長李某,稱其多次爆粗口説髒話、辱罵社工,錄音在網上被曝出後引發廣泛關注。近日,石家莊市民政局紀檢組工作人員向段某通報處理決定稱,當事處長已停職接受調查。而多個信源顯示,李某仍在原崗位工作。
明明已經被停職了,卻仍然在崗,正常上班,繼續名列《石家莊市民政局2020年行政執法人員名單》,這樣的處理結果未免讓人氣沮。
根據相關規定,停職雖然是一種臨時處理手段,並非處分,只是暫時停止履行職務,但仍屬一項強制性的迴避措施,具有不容置疑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李某被指辱罵恐嚇社工,舉報是否屬實,需要組織調查認定,但既然石家莊市民政局紀檢組已經決定其停職接受調查,那就意味着,李某已經不適宜繼續擔任現職,就應該停止履行職務,豈能依然站着位子不放手?
現實地看,李某依然在職可能存在兩種情形。一是本人不接受停職的組織決定,自己賴在職位上不離開。若果如此,則表明此人缺乏組織性、紀律性,無視一級組織做出的嚴肅決定,理應對其嚴肅處理。
還有一種可能的情況則是,這個處理決定原本就是一個權宜之計。既然有舉報,有輿情,那就先搞一個停職的決定,至於被停職的幹部是不是真的離開崗位,並無人去深究,該幹嘛還幹嘛。
儘管目前當地並未對此做出回應,但被停職的處長仍正常在崗,本身就意味着不正常。這種不正常,不僅僅是這位處長本人的不正常,同時也意味着制度規定落實的失常。
如果大家都不把組織決定當一回事,如果明明已經停職的幹部依然在崗位上“盡職履責”,如果一級組織的決定無人去抓落實,那麼,又何談制度規章的嚴肅性?從嚴治黨又如何能夠落到實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又將如何實現?
當然,也不排除之前單位已經將李某停職,然後調查結束之後又恢復了職務。但這同樣有問題。不管是停職,還是恢復職務,均系組織決定,均應該嚴格依照相關程序進行,要有一個明確的説法,不能稀裏糊塗停職、稀裏糊塗復職。
尤其是,此事系因市民實名舉報而起,經網絡傳播與媒體公開報道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那就更應該給當事人、給社會一個明確交代。豈能不聲不響、不推不動?
事實上,類似“被停職”仍在崗的現象並不鮮見,“停職調查”屢屢成為平息輿論的“障眼法”。據媒體報道,早在2009年,福建長樂“1•31”重大火災事故發生後,當地被勒令停職的官員照樣在崗上班;2016年,陝西咸陽雙照村村支書涉嫌貪污被立案偵察,仍在崗工作,被羣眾不斷告發後才對其進行停職處理。
種種不正常的現象未免令人擔憂。任何組織決定都應該不打折扣地落地落實,惟其如此,才能體現出制度的嚴肅性、淨化政治生態,也才能真正回應社會關切,希望當地相關部門以民意為重,以制度為重,徹查這一起“停職”風波,給公眾一個交代。(耶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