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數字税:國際規則制定的新橋頭堡
儘管經合組織致力於在2020年推動達成數字服務税的全球協定。然而,由於國際税收規則協調的進程緩慢,經合組織仍面臨數字經濟商業模式快速發展以及税基分配分歧的問題。在多邊層面的數字服務税規則進展緩慢,多國施行單邊數字服務税或將面臨帶來眾多問題。
一是數字服務税制定的客觀限制。 數字服務税中,對常設機構的判定不再僅僅依賴於企業的物理存在,提供數字服務的企業在用户所在國取得的收入、擁有用户的數量以及簽訂的商業合同數量等亦是判定常設機構的標準。但上述三個標準的判定需要追蹤用户的IP地址,這項工作不僅使提供數字服務的企業在繳納數字服務税時產生較大的合規費用,而且可能會帶來用户數據安全、隱私泄露等問題;而匿名用户的存在則會使税務部門在税收核定過程中難以追蹤其真實位置,增加了税收徵管的難度。此外,在以價值創造作為徵税權劃分基礎的共識下,由“價值創造”引申出的“用户參與創造價值”成為開徵數字服務税的主要依據。但是,對“用户參與創造價值”這一點,目前國際上也沒有一套科學客觀的評定方法。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以不確定的標準分配徵税權,無疑會增加税制的複雜性和國際税收協作的難度。
二是會導致數字企業合規成本激增。 數字服務税的徵收,將對數字企業帶來較高的合規成本問題。一方面,針對新的數字服務税規則需要技術投入。亞馬遜表示,計算所欠税款花費數百萬美元需要重新編程其系統並跟蹤用户數據,以確定法國產生的數字收入;而谷歌則提出了,用虛擬專用網(VPN)掩蓋位置時難以跟蹤的問題。另一方面,以歐洲部分國家為代表的單邊數字服務税政策是過渡性的,不確定性給企業運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和挑戰。根據經合組織最近關於共識發展狀況的公告,沒有任何領先提案與數字服務税呼應,這意味着科技公司可能會急需花費數百萬美元來遵守數字服務税規則,並且兩年後,這些資源的剩餘價值將非常有限;且正在考慮採取單方面措施的不同國家政府,包括英國、意大利、西班牙等實施各自的數字服務税體系,這將導致科技企業的合規成本可能成倍增加。
三是數字服務税成本轉嫁於消費者。 數字服務税的徵收可能使得消費者成為最終買單方,影響其切身利益。2019年3月由德勤和法國Taj律師事務所共同發佈的《法國數字服務税經濟影響評估報告》指出,55%的數字服務税將轉移到消費者身上,40%轉移到網上經營的售賣者身上,而大型科技公司僅承擔5%。對於大型數字平台來説,數字服務税不僅會使利潤縮水,而且也意味着相關運作模式的改變。臉書全球税收政策負責人在有關法國數字服務税的聽證會上表示,該項數字服務税將給臉書公司的商業模式帶來困難,並將阻礙數字經濟的增長和創新,需要系統的重新設計。亞馬遜首先對法國數字服務税做出實質反應,宣佈將對其在線平台上的法國中小型企業徵收3%的税收。這實際上是將政府徵收的數字服務税轉移到零售商和消費者身上。法國國內針對數字服務税政策也有一系列討論和評估。
四是單邊措施破壞全球税收規則。 現行的國際税收規則旨在通過協調不同國家的税收利益分配關係,以儘可能消除因一國國內税收政策的溢出效應而導致的國際税收衝突,從而維護公平的國際税收環境,保障全球經濟的平衡和可持續發展。伴隨着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部分國家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量,在當前全球缺乏共識性改革良方的前提下,率先開徵了數字服務税,這打破了現有的國際税收規則。各國各自為政的單邊行動帶來的危害顯著。針對某些企業的市場侵害性徵税會導致税負不平衡,而隨之相繼出現的規則漏洞可能引發有害税收競爭,並進一步增加國際税收規則的協調和統一難度。
五是掀起貿易保護主義風潮。 當前,以法國為代表的單邊徵税模式有被其他國家仿效的趨勢。各國開徵數字服務税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防止跨國大型數字企業避税,另一方面也為了減輕中小型數字企業的負擔。但與此同時,數字服務税成了跨國貿易談判中施壓和要價的武器,即部分國家利用新型“非關税壁壘”打擊數字貿易,影響他國數字企業海外發展。數字經濟強國與數字經濟較弱國家在有關數字服務税的領域角力,實際上的目的是為了雙方保護自身數字產業優勢產業,這本無可厚非,但其衍生出的政治、經濟利益衝突,卻將進一步加劇數字經濟發展地緣政治化。
未來,隨着中國數字經濟迅猛發展以及“一帶一路”建設加快推進,以阿里巴巴、騰訊、今日頭條等為代表的越來越多的中國數字企業進軍海外市場,其也將不可避免地面臨日益嚴苛的海外監管與不確定的市場風險。以下幾個方面值得關注:
首先,護航企業出海,積極參與國際數字經濟税收規則制定。 數字經濟具有特有的地域和行業模糊性以及無形資產集聚性,重塑國際數字服務税收規則已成為國際治理的重要議題之一。如何在各國之間達成共識,進而構建一個適應經濟數字化發展的穩定税收框架,是大勢所趨。在經合組織的主持下,目前正在審查不同的備選方案,目標是在2020年年底前就解決方案達成共識。對此,作為多邊機制的捍衞者,我國可依託聯合國、二十國集團、經合組織等國際平台,加強溝通對話,充分發揮聯合國國際税務合作專家委員會機制、經合組織數字經濟工作組機制等,助力形成數字經濟税收管理體制共識;同時在常設機構的重新定義、轉讓定價規則的修改、增值税税收管轄權的界定以及跨境增值税管理等問題上發出中國聲音,避免雙重徵税;加強出海企業風險指引,積極尋求與歐盟在數字經濟税收方面的協商合作,為我國數字企業公平參與國際競爭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其次,重視前瞻研究,構建完善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的税收體系。 從全球數字服務税發展的趨勢看,重新構造適應數字經濟時代的税收規則勢在必行,而其徵收規則也應與數字經濟發展的商業模式相適應。當前,數字技術的快速發展及其帶來的新的商業模式成為全球發展新引擎,税收制度的改革不應以損害或扭曲數字經濟發展為代價。這也反映了數字服務税全球治理的關鍵問題,即如何在保障相關方均獲得公平收益、公平分擔制度變革產生的成本的同時,儘可能減少對數字企業徵收額外税收的影響。對此,我國應加強前瞻研究與頂層設計,協同網信、信息產業、税務、商務等有關部門,構建完善我國數字經濟税收體系,運用税收政策工具,從税收角度為我國數字企業發展提供更為寬鬆的環境,鼓勵我國數字企業加快創新,促進數字經濟飛躍式發展。
再次,加強佈局試點,探索適合我國數字服務税的建設方案。 作為數字經濟大國,我國正持續深化全方位對外開放。隨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等政策文件的發佈,未來我國也將分階段逐步開放通信、互聯網領域的外國投資,國內的數字企業將迎來更加激烈的國際競爭。對此,廣泛學習和審慎借鑑已徵收數字服務税相關國家經驗,積極研究探索數字税制度,對於解決數據利益在用户、企業和政府之間的分配問題很有價值。在平衡我國數字產業快速發展的同時,加強數字服務税制度的國際對接勢在必行。可加強佈局試點,着眼我國自由貿易區建設,構造適應數字經濟時代的税收規則,吸引國外互聯網和科技型企業落地的同時,針對互聯網跨境服務、離岸交易等研究相應的數字服務税政策創新方案。此外,也應夯實税收系統與政策執行能力建設,加快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廣泛應用於税收徵管各個環節,為數字時代有競爭力和可競爭的市場做好充分準備。
(作者:唐巧盈,繫上海賽博研究院高級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