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與冒用企業資質的法律認定》研討會在京召開
作者:孙敏
原標題:專家認為:冒用同類企業資質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制日報-法人網 孫敏
6月29日下午,“不正當競爭與冒用企業資質的法律認定研討會”在北京市京師律師大廈舉行,與會專家就“不正當競爭與冒用企業資質的法律問題如何認定”等進行了深入研討。
主持人王蕾介紹了參會嘉賓及研討會主題。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碩士生導師、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朱巍,中央財經大學文化與傳媒學院院長、北京市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廣告業協會法律諮詢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劉雙舟,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經濟法學部主任、碩士生導師、北京開發區法治建設研究會副會長劉炫麟應邀參加此次研討會。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公共法律服務事務部主任陳亮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馬興洲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IP訴訟法律事務部主任黃熊律師等出席了此次研討會。
近年來,反不正當競爭一直是法律界關注的焦點,前不久北京朝陽法院受理了一起正在被媒體熱炒的案件,被告是現在炙手可熱的燕窩銷售品牌“小仙燉”,原告是佳明佳(北京)綠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明佳”)。2019年,佳明佳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小仙燉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原告認為,被告小仙燉涉嫌冒用原告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多個資質,並且在沒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銷售近4年。佳明佳也曾由於小仙燉的生產行為受到食藥監局行政處罰。佳明佳公司認為,小仙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並侵害了佳明佳的企業名稱權,影響了佳明佳的商業信譽,要求小仙燉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根據類似案件的情況,主持人王蕾總結了本次研討會的幾個議題:什麼是不正當競爭?企業不正當競爭與冒用企業資質的法律問題如何認定?如何認定委託生產加工?針對以上問題,研討會現場展開了討論。
劉雙舟教授認為,按照常理來講,消費者購買一個產品,應該是看生產廠家而不是商標,所以,消費者如果有投訴或者有維權的話,找的肯定是生產廠家。
朱巍教授認為,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明文規定,被委託生產加工的企業應該有相關的資質,應該有生產許可證。如果冒用他人資質,屬於典型的不正當競爭。那麼關於如何認定委託生產加工?朱巍説,不能單憑協議就認定委託生產加工成立,要看實際的加工行為。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委託加工的食品裏面必須有嚴格的閉環,全程都要監管。《電子商務法第38條的規定,平台承擔連帶責任。平台明知或應知平台內經營者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侵權產品的,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平台要承擔連帶責任。
劉炫麟教授認為,要證明雙方之間存在食品委託加工關係,它最終取決於兩層證明:一層是形式上的證據;第二層是雙方在事實上所形成的權利、義務,在實質上符合食品委託加工法律關係。
研討會上,主持人王蕾和與會專家學者及律師結合執業經驗,也提出了多個議題,並展開討論。
京師律師團陳亮律師説,如果是冒用他人的廠名或者生產許可證的話,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我認為這是屬於不正當競爭。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為。食品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生產者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生產許可證。另外,食品生產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進行出借、出讓、出租、轉讓以及偽造塗改。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國家對食品行業的生產加工提出了更為嚴苛的要求。
馬興洲律師説,根據食品安全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資質與銷售資質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掛靠具有相應資質的生產者與銷售者,生產、銷售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害,請求掛靠者與被掛靠者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有必要查清和澄清是否存在委託加工事實。不僅要看委託加工協議,核心還是要看委託加工的事實是否存在。
黃熊律師説,關於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新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弱化了“競爭關係”這一前提,而落點在“競爭行為”,冒用同類企業的名義,可能在事實上形成“競爭”,以及導致“混淆”,在滿足相關條件下,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此類案例是一個切入點,希望通過對類似問題的深入研討進一步地理清立法和司法實務中對於不正當競爭與冒用企業資質法律問題的認識;同時,也為類似案例提供借鑑,避免更多不正當競爭事件的發生,來維護社會的公平競爭,保證經濟秩序的和諧穩定。(編輯 謝昱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