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滋補品、保健品、疫苗等不納入醫保
【環球網 記者 徐娜】近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明確醫保藥品目錄建立完善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其中,滋補藥、保健藥品、預防性疫苗等不納入《藥品名錄》,並將於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據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進行管理,符合《藥品目錄》的藥品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藥品目錄》實行通用名管理,《藥品目錄》內藥品的同通用名藥品自動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暫行辦法》明確,國家《藥品目錄》中的西藥和中成藥分為“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甲類藥品”是臨牀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確切、同類藥品中價格或治療費用較低的藥品。“乙類藥品”是可供臨牀治療選擇使用,療效確切、同類藥品中比“甲類藥品”價格或治療費用略高的藥品。協議期內談判藥品納入“乙類藥品”管理。參保人使用“甲類藥品”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及分擔辦法支付;使用“乙類藥品”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先由參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後,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分擔辦法支付,個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級或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此外,支付標準是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基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依據藥品的支付標準以及醫保支付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支付藥品費用。支付標準的制定和調整規則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