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建設與優化營商環境互相輝映
營商環境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越來越重要,優化營商環境必須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而信用建設與營商環境改革相互輝映,信用在營商環境優化進程中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信用是交易的基礎,是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力量
信用是交往或交易的基礎,是市場主體履約意願和履約能力的表現,這裏“約”通過行為來表現,涉及兩個層面含義:其一,信用作為人們在日常交往中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是一種非正式的制度,作為一種道德約束力量,沒有法律那麼強硬;其二,信用作為經濟交易行為的基礎,如果出現違約行為,就會受到法律制裁。
信用是有價的,在市場經濟中不僅可以通過價格反應出來,信用還可以進行交易,信用好市場交易就會拋出一個相對較低的成本,這是市場對信用能力高的褒獎,由此可以對信用能力進行排序,即信用等級。而這個等級的評定就是信用評價,在金融領域,評價關鍵是市場主體是否有能力按照合同約定償還本金和利息的能力,即資本市場的信用評級。在金融領域,就是我們的社會信用評價。
市場經濟的實質是契約經濟,有賴於市場主體誠信為本、嚴守契約。如果這種序列從金融領域拓展到非金融領域,政府、企業和個人等信用主體都按照信用序列進行管理,那社會治理的模式就變成了契約治理。契約自由賦予了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市場主體守信履約,就會形成好信用鏈條,降低市場的交易成本,從而讓交易的達成更加便利,維護市場秩序。
信用是形成良好營商環境的基石,信用監管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題之義
營商環境從字面上理解,可以拆分為“營商”+“環境”,“營商”Doing Business,即經營商業,做生意的意思。環境就是外圍的條件和因素。顯然這裏營商環境就是指“做生意的條件”,而信用也是做好生意的條件和基礎之一。在《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下簡稱條例)中,營商環境被定義為“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其實質就是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完善政府治理體系,優化政府服務和提升監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監管體制作為政府與市場關係的重要表現形式,本身就是營商環境的組成部分。信用監管是以信用為核心價值理念、以信用關係為調整對象的監管手段,是監管主體依靠信息技術手段歸集信息,對管理對象的行為及信用狀況進行判斷並據此採取差別化措施,它是對傳統監管方式的一種補充,其特點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多部門配合的協同監管,賦予市場主體更多信任,更為審慎、包容的有限監管,更加契合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與“放管服”的理念結合更為緊密,更有利於釋放市場的活力。
在國務院《優化營商化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53-57條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要求,創新和完善信用監管,強化信用監管的支撐保障,加強信用監管的組織實施,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效能”,同時給出了信用監管工作重點和內容。
《條例》指出,以公開為前提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儘可能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範圍。
以信用為前提的包容審慎監管。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條例》強調,以互聯網、大數據為技術手段的精準和智能化監管。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託國家統一建立的在線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徵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同時,以業務協作為基礎的協同監管。國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信用監管在優化營商環境改革中得到廣泛應用
在國家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動下,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政府信息公開、數據開放為抓手,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釋放市場主體活力,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的案例,在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税務、交通、海關、住建等部門不同段推出以信用監管優化營商的創新舉措。
行政審批中的“容缺受理”。容缺受理是指對於基本條件具備、關鍵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關鍵性材料欠缺的行政審批事項,經過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後,綜合窗口先予受理並同時將材料流轉至各行政審批部門進行審查。“容缺受理”的推行,不僅大大提高了審批效率,提升企業和羣眾辦事便利度,又提高了羣眾的滿意度。
工程建設項目“清單管理+信用承諾”改革。2019年,12月國家住建部辦公廳下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的函》(建法函〔2019〕207號),在全國16個城市試點工程建設項目“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2020年7月21日在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中,又再次明確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在確保安全前提下,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政府部門發佈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後作出相關承諾,政府部門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
海關總署推出的信用管理。2014年海關總署發佈第225號海關總署令,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又進一步修訂完善形成《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根據企業經營管理、內控規範、守法守信等客觀情況,科學、公平、公正的將企業劃分為高級認證企業、一般認證企業、一般信用企業和失信企業。這些都是海關總署為落實國務院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要求,適應新形勢下國際貿易大環境,本着“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的原則做出的重要管理制度,以打造更為法制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所作的努力。
衞生健康委、交通等部門完善對新業態的包容審慎監管。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指出,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衞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藥監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加快評估已出台的新業態准入和監管政策,堅決清理各類不合理管理措施。在保證醫療安全和質量前提下,進一步放寬互聯網診療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納入醫保報銷範圍,制定公佈全國統一的互聯網醫療審批標準,加快創新型醫療器械審評審批並推進臨牀應用。統一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標準,推動實現封閉場地測試結果全國通用互認,督促封閉場地向社會公開測試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簡化測試通知書申領及異地換髮手續,對測試通知書到期但車輛狀態未改變的無需重複測試、直接延長期限。
可以預見,在“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化的大背景下,信用監管將推動營商環境不斷改善,信用建設與優化營商環境互相輝映。(作者簡介:劉茜,中國誠信研究院院長助理,中國誠信社會信用大數據事業部業務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