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媒:破壞蔣介石銅像,兩“台獨”分子被由無罪分別改判3個月和2個月監禁
作者:张丽媛
【環球網報道】據台灣“中時新聞網”30日報道,島內“獨派”郭志剛、林廷穎2017年持乙炔噴槍,燒熔、切割陽明山公園辛亥光復樓前的蔣介石銅像後頸部,士林地方法院認定銅像正面未受損,仍可供人瞻仰面容,判2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郭、林二人確有毀損行為,行為逾越言論自由,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2人分別有期徒刑3月、2月,可易科罰金(編者注:即可用繳納金錢的方式代替原宣告的刑期)9萬、6萬元(新台幣,下同),可上訴。

報道稱,郭志剛、林廷穎2人被控於2017年6月14日晚間,持乙炔、鋁梯到陽明山公園光復樓前廣場,燒熔、切割蔣介石銅像後頸部,士林地方法院以台北市公園處不具公訴能力,判決公訴不受理。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以銅像非公務人員職責範圍所掌管物品,且正面未受損,仍可供人瞻仰面容,判決郭、林二人無罪。

據報道,檢方對此判決不服,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郭志剛辯稱此舉是“行為藝術”,促請社會支持“轉型正義”,行為具有正當性,林廷穎則辯稱,郭志剛僅讓銅像後頸部有細微痕跡,毀損罪不成立。
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台北市公園處對此案的訴訟合法,且銅像移除、改名或處理,權責屬“促轉會”,處置方式應由“促轉會”決定。郭志剛、林廷穎自認表達對蔣介石統治歷史不滿,才燒熔銅像頸部後方,這亦與“促轉條例”的通過所欲表達的內容相違背。
合議庭稱,郭志剛、林廷穎2人應循合法管道表達要求,但2人以暴力方式恣意燒熔銅像後頸部,手段不理性、和平,已逾越言論自由,並減損銅像效用與價值。(因此)撤銷士林地方法院的無罪判決,改判郭志剛有期徒刑3個月、林廷穎有期徒刑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