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部資源税法明日施行:統一税目規範減免簡化申報
我國首部資源税法將於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家税務總局發佈關於資源税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規範資源税徵收管理,該公告也將於9月1日實施。此外,根據資源税法授權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陸續審議通過了本地區應税資源的具體適用税率、計徵方式和減免税具體辦法。
業內專家表示,這標誌着我國綠色税制和税收法定再邁出堅實一步,在保持現行税制框架和税負水平總體不變的基礎上,資源税在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功能將得到增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法》於2019年8月26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此前我國實行的資源税暫行條例上升到法律。
資源税法實施後,將有什麼變化?國家税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税司司長卜祥來介紹,相比資源税暫行條例,資源税法對税目進行了統一規範,調整了具體税率確定權限,規範了減免税政策。
國家會計學院財税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具體來看,資源税法延續了暫行條例等規定,按照税目税率表實行從價計徵或者從量計徵。這是我國在全面推進資源税由從量定額轉向從價定率徵收改革並將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的重要體現。“相較於從量計徵的方式,從價計徵建立税收與資源價格掛鈎的直接調節機制,將促進市場主體對於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減少資源浪費並釋放生態紅利,對促進我國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等發揮着重要作用。”
此外,一個明顯的變化是,資源税法賦予地方政府確定具體計徵方式和適用税率的權限。近段時間,根據資源税法授權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陸續審議通過了本地區應税資源的具體適用税率、計徵方式和減免税具體辦法。
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7月31日作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河南省資源税適用税率等事項的決定》,將已探明儲量並頒發採礦許可的75個礦種納入徵税範圍,覆蓋了全省目前開發的所有資源品目,並統籌考慮資源品位、開採條件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確定了各税目的適用税率、計徵方式,用税收為自然資源拉起了一張“保護網”。
在資源大省山西,為鼓勵企業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促進資源應採盡採、充分利用,避免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對納税人開採共伴生礦、低品位礦的,依據地質勘查報告和礦產資源儲量備案證明,減徵30%資源税;對納税人開採尾礦的,免徵資源税。
“由於我國區域間資源稟賦不平衡,賦予地方適當税收管理權限,可以使地方政府根據當地資源條件、開採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精準施策,充分發揮資源税的調節作用。”李旭紅説。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蔣亞娟也表示,各地嚴格按照資源税法授權事項規定,出台對資源税具體適用税率的方案,列明相關税目的具體適用税率,優化計徵方式和税收優惠政策,並首次將開發資源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為確定資源税税率的重要因素,有利於發揮資源税保護環境的積極作用。
在税收優惠政策方面,資源税法進一步固定和優化資源税税收優惠的法律規定。例如,分列減徵項目;增加“煤炭開採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的煤成(層)氣”“在油田範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項目等。李旭紅認為,在綜合考慮資源開採的工藝特點和技術複雜程度的基礎上擴展減免税項目,有利於減輕特定行業企業的税收負擔和生產經營風險,從而鼓勵引導資源綜合開發利用。
在徵收方面,資源税法規定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並將申報期限由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內統一改為15日內,與其他税種保持一致,降低了納税人的申報頻次,切實減輕辦税負擔。同時,資源税法統一規範了税目,分類確定了税率,為簡化納税申報提供了制度基礎。
“我們既產鐵礦石也產鐵精粉,目前鐵礦石的銷售額要通過換算比來計算,不但計算複雜,也不好理解。資源税法直接對鐵礦石企業明確了原礦和選礦兩個税率,這樣計算和申報起來就便利多了。”山東金嶺礦業(6.950, 0.11, 1.61%)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對資源税法帶來的辦税便利深有感觸。
在體驗辦税便利的同時,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還看到了企業轉型升級的契機。公司財務總監梁毅介紹説:“資源税法中新增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的煤層氣免税政策,公司資源税預計一年還能少繳近200萬元,這筆錢我們可以用來增添智能選矸設備,提高資源利用率。”
值得關注的是,資源税法將水資源納入資源税徵收範圍。目前,我國水資源税在河北等10個省區市開展試點。在李旭紅看來,在立法條件還不成熟的背景下,授權國務院先行開展水資源試點,未來需要根據試點執行情況並綜合水資源的稀缺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差異,及時提出法律的修改建議,在税收法定框架下留出了制度靈活調整的空間,是我國環境綜合治理的必然要求。
她表示,總體來看,資源税法的實施,有利於完善我國綠色税制體系,通過税收立法對資源開採利用行為進行引導,推動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進一步發揮税收槓桿作用以撬動經濟的綠色發展。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蔣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資源税法的實施,將有利於發揮税收調節資源的作用,既是税收法定原則的又一個重要進展,同時,作為地方税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更好促進地方財源、夯實優化地方財力也將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