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類新規“組團”來襲 多項規定事關居民“錢袋子”
作者:不完全
本報記者 昌校宇
9月份,一波事關居民房子、車子和票子的新規將上線。
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梳理,自9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性財經類新規包括《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支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法》、《關於資源税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關於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範圍的公告》,及新修訂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
其中,《支付條例》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法》明確,由納税人自行選擇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並將申報期限統一改為15天。《關於資源税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明確,資源税應税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税人銷售應税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關於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範圍的公告》明確,在現有試點海關基礎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島、濟南、武漢、長沙、拱北、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新修訂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降低企業准入門檻。新修訂的《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明確,放寬客運經營限制,允許客運班車在起訖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區沿途下客,便利旅客出行。
萬博新經濟研究院副院長張海冰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加大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等國有部門對中小企業的清欠力度,是緩解中小企業困境的重要舉措之一。《支付條例》通過加大欠款成本及運用徵信手段進行約束,有力保障中小企業發展。”
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陶金就《關於資源税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相關細則解讀道,“此次資源税計税和徵收標準的調整,預計將增加相關企業抵扣相關税款,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減負效果。儘管資源税佔總體税收規模的比重較小,但資源税計税辦法的改進在配合進一步減税降費的同時,優化了税收徵管工作制度,使其更加合理和透明化。”
除了全國性新規重磅來襲,地方性財經類新規也在9月份集中落地。
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梳理,自9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新規包括:《浙江省公路條例》;廣東省住建廳等六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和海南省發改委聯合印發通知,放開省際和市縣際班車客運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等。此外,東莞市人民政府印發《東莞市人才入户實施辦法》提出,在東莞市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並符合七項准入條件之一,可申請將户籍遷入東莞市。
對此,陶金分析道,“加快放寬人口落户准入條件是近年來許多城市都在做的事情,用以吸引各類人才到當地長期就業和生活。勞動力更加自由流動會進一步促進產業集聚,提高資源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