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擬將“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行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環球網 記者 鄧雲】伴隨着我國住房租賃行業的快速發展,市場參與主體的種類和數量不斷擴大,市場運行的規則也日益複雜,過去只針對房東和租户的法規已難以覆蓋對整個市場的指導和監管。近期,杭州、上海等地的友客、巢客、嵐越、成都、重慶的滿城、滿勵城等長租公寓企業相繼被曝出跑路、租金貸、虛假房源等問題,影響了租客和房東的權益。
9月7日,住建部發布《住房租賃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據瞭解,該《條例》從出租與承租、租賃企業、經紀活動、扶持措施等多方面對租賃市場的秩序進行規範,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構建穩定的住房租賃關係,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同時,該《條例》也是住房租賃領域首部條例性文件,能有效規範市場秩序,推動租賃市場監管制度化,對行業發展的意義重大。

《條例》明確了建立住房租賃機構登記制度,提高准入門檻。加強對於行業准入企業的監管,建立租賃機構登記制度,要求企業進行備案,制定獎懲措施,明確了市場主體機構及從業人員行為的“紅線”。
《條例》明確指出,出租人將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內裝修國家有關標準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將廚房、衞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針對租房租賃企業發佈虛假房源、隱瞞影響住房租賃的重要信息,違反條例規定開展住房租金貸款業務,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消費貸款相關內容、違規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強制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等服務並額外收取費用,賺取租金差價,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户信息等內容,《條例》中進行了詳細的説明及相關處罰措施。
貝殼研究院高級分析師黃卉表示,住房租賃經營業務源於房地產經紀行業,兩類企業往往相伴而生,此前針對住房租賃企業的法律法規較少,未按照住房租賃經營行業的特點和規律進行監管,《條例》的推出,明確了針對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行為,能進一步規範和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對“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模式,《條例》規定住房租賃企業存在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高於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週期長於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週期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加強對租金、押金使用等經營情況的監管,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將租金、押金等納入監管。
同時,《條例》中還明確了鼓勵商改租、工改租等存量盤活措施,鼓勵增量租賃住房建設以及住房租賃金融的多元化發展,對住房租賃企業帶來利好。同時,《條例》中,也明確了對於違法違規的市場主體的懲戒措施,旨在有效維護住房租賃市場中各個主體的公平競爭,推動市場良性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