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審批程序 激發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活力
作者:昝秀丽
今年以來,中國證監會按照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總體方案,着力推進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監管工作簡政放權,優化審批程序,提升產品註冊效率,完善分類監管,不斷提升監管效能。
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的機構人士表示,證監會大力推進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監管工作簡政放權以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報批報備負擔大幅降低,市場參與活力顯著增強,工作效率與發展動力進一步提升。
大幅精簡行政許可事項
業內人士認為,監管部門通過大幅精簡行政許可事項,優化審批程序,監管效能不斷提升。
一方面,調整管理方式,大幅精簡行政許可事項。落實新證券法要求,2020年新取消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以及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3項行政許可以及證券公司變更公司章程等2項行政許可子項。此外,整合保薦機構註冊、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服務審批2項行政許可,並及時以證監會公告形式明確相應的銜接安排。2013年以來,已取消15項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類行政許可事項,減幅達50%。
另一方面,優化審批程序,降低申請人成本。為減輕申請人負擔,截至目前,已將所有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設立及牌照類行政許可(包括證券公司設立、基金公司設立、基金公司子公司設立、各項證券業務牌照、各項基金業務牌照)的審批程序,由“先籌後批”調整為“先批後籌”,即由申請人先籌備、通過現場檢查後再批准,調整為先批准、申請人籌備並通過現場檢查後再展業,從而大幅降低申請人成本。
“證監會近期簡政放權效果較為明顯。例如,機構設立及牌照審批改為‘先批後籌’程序,大幅降低了申請主體前期運營成本。整體來看,證監會各項行政審批過程更加公正透明嚴謹高效。”創金合信基金監察稽核部總監何沛俐表示。
提升產品註冊效率
市場人士表示,監管部門深挖潛力,提升產品註冊效率效果明顯。
具體來看,監管部門明確對誠信及合規風控水平較高、中長期投資業績突出的基金管理人申報的常規公募基金產品實施快速註冊,將權益類、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註冊週期,由2個月調整為分別不超過10天、20天、20天。進一步優化常規債券基金產品註冊機制,納入快速註冊機制的產品,註冊期限由原則上不超過30天縮短至20天;未納入快速註冊機制的產品,註冊期限由原則上不超過75天縮短至45天。
“證監會不斷優化審批備案流程,使程序更簡化、標準更明確、進度更透明,有利於各機構主體更好地發揮主動性和創新活力。公募基金產品分類註冊機制實施以來,基金產品平均註冊期限顯著降低,註冊效率明顯提高。與此同時,監管部門在制定政策時,能夠更加尊重行業和機構,廣泛接納各方意見。”易方達基金內審稽核部總經理王玉説。
提高審批備案效率
監管部門適時提高審批備案效率,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市場活力顯著增強,工作效率與發展動力進一步提升。
首先,精簡證明文件,減輕申請人負擔。清理52%的行政許可證明文件,許可證明文件從132項減少至63項,最大限度減輕監管對象負擔;同時簡化保留的證明事項要求。
其次,主動公開審核進程,提升透明度。在按規定逐項公開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行政許可依據、條件、程序、申請材料目錄的基礎上,每週向社會公開行政許可審核進度、反饋意見內容,接受各方監督;進一步推進審核標準公開,對外發布《基金類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1號》等。
同時,壓縮備案報告事項,消除繁文縟節。在不影響監管效能、明確銜接安排的前提下,按照“能廢則廢、能簡則簡、能放則放、能並則並”的原則,2019年清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報告備案事項61項;優化保留的備案事項,對確需保留的備案事項,進一步簡化備案文件、規範備案內容、優化備案流程,如明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境外子公司依法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在當地再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等為事後備案事項等。
再者,系統清理規章制度,確保依法銜接。做好新證券法配套規則的修改完善工作,推動與新證券法不相適應的19部證券基金機構監管規則的廢止與修改工作,系統梳理涉及機構日常監管的規章制度,形成了涵蓋百餘部規則的清理計劃,涉及立、改、廢、釋以及合併各個方面。
“總體而言,證監會大力推進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監管簡政放權工作以來,市場參與主體的監管環境得到顯著改善,報批報備的時間成本大幅降低。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部署及落實發展戰略方面起到明顯促進作用。伴隨新證券法施行,證監會取消了一批行政許可和備案事項,提高了行業機構捕捉市場機遇、拓展相關業務領域方面的便捷性和對業務發展進度的把握;境外子公司設立SPV改為事後備案管理,提升了相關經營機構境外業務的開展效率;董監高任職改為事後備案管理,縮短了證券公司變更董監高的週期,提高了機構自主性,有利於公司優化管理、快速引進優秀人才。”中金公司合規總監陳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