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熱議監管新規 對部分規定仍存爭議
作者:吴君
近期,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引發私募行業熱議。受訪私募認為,新規針對私募行業出現的問題,在原來監管基礎上進一步重申和加強,有利於行業發展,促進私募專注投資主業,運作更加透明規範。目前,私募業內對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以及註冊地和辦公地要求一致等討論較多。
規範名稱和經營範圍
新規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樣。
星石投資總經理楊玲認為,一旦意見稿落地,以後開展資金募集、投資管理、顧問服務等業務,必須申請“私募基金”字樣的名稱,或去工商部門註冊相關經營範圍,而投資者只要看到有“私募”字樣的公司或產品,都是實打實開展相關業務。目前來看,大部分私募公司可能要按規定更名或修改經營範圍。
依據新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註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應當設於同一省級、計劃單列市行政區域內。
北京金誠同達(深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高毅超認為,從監管角度看,註冊地和辦公地不一致,會導致執法困難。依照屬地原則,註冊地監管機構對基金管理人有管轄權,而其需前往管理人實際辦公地調查,這帶來監管的不便和成本上升。
但業內對此也存在困惑,北京某百億私募人士説,“北京有很長一段時間不接受資產管理類公司工商註冊,所以有一些機構在北京展業,但註冊地在外地,未來是否需要整改,不少同行對此反應比較大。”
高毅超表示,基於私募基金行業特點,目前大部分從業機構需要在北上深等城市開展業務,而全國多個地方的税收優惠政策、地方引導基金落地要求吸引着大量管理人在當地註冊,形成異地經營局面。如果這一規定最終落地,從合規角度説,機構需調整註冊地或辦公機構,意味着其面臨遷址風險,也使得基金小鎮可能面臨大量機構遷出問題。當然,變更地址也將受限於工商部門的配合。
嚴管“集團化”運營
新規從嚴監管集團化運營的私募,同一單位、個人控股或實際控制兩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具有設立多個私募管理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洪蛟認為,限制同一控制人設立多個私募管理人,有利於從結構上預防其利用不同私募從事關聯交易或利益衝突等損害投資人的行為。目前行業內這種情況不在少數,新規要求整改,現有集團化運營的私募需進一步做好分工規劃,嚴格設立防範關聯交易和利益衝突的制度。不符合規範的話,可能要對多餘的私募公司關停並轉。
楊玲表示,新規打擊偽“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此前,有的機構借道私募投資於母公司不能投資的關聯項目來牟利,或通過旗下不同私募公司發行多隻產品投資於同一個項目,進而突破募資對象不能超過人數上限的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私募管理人的出資人不得有代持、循環出資、交叉出資、層級過多、結構複雜等情形,不得隱瞞關聯關係或者將關聯關係非關聯化。這意味着,以後想要借殼私募牟利,就比較難了。
同時,新規列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高毅超表示,有兩條值得注意,一是不得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設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不得從事私募基金募集宣傳推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前款所列行為。從這兩條可以理解監管的初衷:一是重申管理人先登記後募集的要求,強調基金募集的資質要求;二是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業務獨立,防範關聯方進行業務上的干預和替代。
劉洪蛟稱,“不得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機構”,與前述不得跨省設機構的目的一致,避免私募在不同地方設立常設機構開展資金募集活動。
新規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行為負面清單,同時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的負面清單。高毅超表示,新規意在打擊、控制防範“偽私募”。監管明確原則上不得放貸,但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按照合同約定為被投企業提供1年以下借款、擔保除外。這意味着通過控制比例、額度、利率和時間等規範短期借款,打消私募股權基金使用短期的過橋貸款投資、可轉債類型投資的顧慮,同時幫助有需求的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