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評:從殺人警察逍遙法外看美式“司法公正”
作者:甄有理
今年3月,美國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三名警察將26歲黑人女孕婦佈雷娜·泰勒(Breonna Taylor)在其家中射殺。9月23日,肯塔基州大陪審團對涉事三名警察作出裁決,僅對一名警察提出較輕的三項“肆意危害”指控,而另外兩名警察免遭任何指控。消息一出,全美譁然,多地民眾紛紛走上街頭抗議這一司法黑幕和人權慘案。
根據《華盛頓郵報》估計,每年全美警察開槍打死約1000人,其中不乏很多涉嫌警察過度使用武力的個案引發廣泛關注。但即便如此,被害者家屬起訴涉事警察卻鮮少勝訴。為何在美國伸張正義就這麼難?
[if !supportLists]第一、雖然各州法律在規定警察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力的要求略有不同,但普遍同意只要該警員自己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即將受到傷害即可“合法”開槍。
那麼問題來了,所謂的“合理理由”究竟如何定義?為何至今沒有清晰的邊界和要求?是否可以開槍這樣的生殺大權竟然僅在警察一念之間,即便事後回看理由並不充分,警員也可免遭起訴,難道一個人的生命就可以這樣如草芥般“隨意”處置?這樣的“合理理由”不得不讓人擔心,泰勒被無端槍殺的悲劇絕不是最後一次。
[if !supportLists]第二、在審理警察執法不當的案件中,取證主要依靠警局提供,而其他旁觀證人的證詞僅部分被採納。而美國媒體多次曝出,警局在向法庭提供的證據並非客觀中立,甚至存在故意修改報告來減輕涉事警員責任。
那麼問題來了,在這樣的司法過程中,警察又是球員又是裁判,原告的利益竟然要靠被告的證據來保障,這樣滑稽的邏輯竟然可以在美國成為常態,那麼任何判決還有公平的基礎嗎?
[if !supportLists]第三、地方檢查官在是否起訴犯錯警員方面幾乎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當他們認為警員開槍理由正當時就可以不起訴。
那麼問題來了,掌握着如此權力、承擔最後維護正義責任的檢察官與警察是什麼關係?事實上,檢察官每天都在大量的案件中與警察相互配合,他們可以説是朝夕相處的同事加朋友,這樣的關係不得不讓人對其能否秉公辦案產生質疑。卡多佐法學院教授萊文就曾表示,不僅檢查官在案件中對警察有各種“優待”,連法官和陪審團也對警方有信任感,懷疑警方説謊的可能性也更低。可悲的是,這樣的審判還沒開始就已毫無公平可言了。
[if !supportLists]第四、各警察工會組織是美國最強大的工會之一,這些工會也一直為警察的權益“四處奔走”。比如,根據工會同政府達成的協議,為保障警員個人權利,當檢察機構對某位警員涉死亡事件展開調查前,要事先給警員發正式警告。而這一過程將延緩調查程序。
那麼問題來了,為何警察這樣的所謂“秉公執法者”卻可以在“公正”的司法過程中獲得如此多的特權?這不禁讓人聯想,為何槍支氾濫導致暴力事件頻發、人間慘劇不斷上演的美國就是不禁槍,這難道與勢力強大的槍支協會組織在背後翻雲覆雨沒有關係嗎?可悲的是,多年來美國政客對這些利益集團的所作所為視而不見,對他們的訴求言聽計從,畢竟這些政客的心中只有選民的選票,從沒有選民的權利。(甄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