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藝人赴陸唱歌可能“違法”,島內批民進黨當局“雙標”
作者:张天行
【環球時報記者 張天行】台灣藝人歐陽娜娜將在大陸國慶晚會上與其他藝人合唱《我的祖國》,持續挑動一些台灣人的敏感神經。
據台灣“中央社”28日報道,繼陸委會呼籲藝人不應參加相關活動後,民進黨當局擬針對其後續演出內容進行“必要的行政調查”。台灣“文化部”28日稱,如果陸委會確認違法,“文化部”會依法核處,最重可處以50萬元新台幣罰款。有“台獨”分子要求註銷歐陽娜娜的“國籍”,民進黨“立委”林楚茵還在臉書扯到歐陽娜娜的父親歐陽龍是國民黨發言人。對此,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鄭照新駁斥稱,歐陽龍目前並未在國民黨任職,且民主社會,家庭成員認同差異本為常事,“個人認同只能代表自己”;即便在國民黨任職,也不應以其家族成員個人認同而牽扯在一起。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稱,李登輝高調稱“日本是祖國,釣魚台(釣魚島)是日本國土”,狂舔日本結果被捧成“台灣國父”,可見根本是兩套標準。他説,民進黨説了半天就是“不準自由唱歌”,“明明做婊子還要立牌坊,裝得法相莊嚴!其實不過是自己證明了:台灣的自由和主權根本都是假的!”不少網友也聲援歐陽娜娜稱,“用中華民國錢搞台獨就可以?唱個歌也違法?那心中沒國旗和中華民國的人該如何處置?”還有人質問“這就是號稱民主的台灣!哈哈好好笑……台灣只有政治的空間,沒有藝人的空間,如果台灣有這樣的舞台可以讓他們去發展,我相信他們很樂意待在台灣,誰的錯呢?”
“藝人唱歌違什麼法?”《旺報》28日評論稱,過去大陸給藝人貼上“台獨”標籤,我們批評對岸;如今台灣也給藝人貼上“親中”標籤予以打壓,“請問陸委會,藝人到對岸唱歌違了哪一條法?又請問蘇貞昌,哪些歌曲是所謂的不適當?可否講清楚説明白?”聯合新聞網稱,陸委會的“違法説”走得有點遠了,一位藝人唱個歌,能違什麼法?歐陽娜娜與張韶涵一次算是商業行為的演出,真的需要承載這麼大的包袱嗎?文章直言,對她們評價的背後都有一個隱然的前提,即任何人與對岸有所勾連、交易都是在背叛台灣。但這個前提其實是一個十分過時、老舊的框架,屬於冷戰時期,“冷戰已經結束快30年了,許多人卻還死抱這種意識不放”。此前,也有台灣藝人面臨歐陽娜娜同樣的處境。2007年,台當局針對當選廣東省政協委員的香港鳳凰衞視知名主播吳小莉稱,身為台灣居民的吳小莉倘若想以“香港居民”申請入台證,因為她具有政協委員的身份,將不會核准;若持台灣居民證件返台,雖“依法不能拒絕其入境,但屆時陸委會應依法處罰其在中國政府任職的行為”。在陸委會調查名單中,擔任江蘇省政協委員的台灣知名影星胡慧中也位列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