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司法公正與輿論監督良性互動
作者:叶日者
目前,多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熱點案件,有了最新進展,比如鮑毓明案、李心草案。與最初輿論描述的情況相比,事件的真相都有較大反轉。在這些案件的初期,輿論一度呈現一邊倒的洶湧之勢,鮑毓明、羅秉乾被刻畫為十惡不赦的兇手;警方和司法機關按程序辦案,卻被貼上了“包庇縱容” “黑幕”等不公正標籤。辦案人員頂住壓力,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還原真相,維護了公平正義和法律尊嚴,值得點贊。
近年來,隨着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特別是自媒體的迅速勃興,構築了新型網絡輿論場,輿論監督對於司法工作的影響越來越大。這對於拓寬了公眾司法參與渠道、維護司法公正,具有積極意義。一些冤假錯案的平反昭雪,輿論監督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必須正視的是,輿論監督是一把雙刃劍。由於自媒體零門檻、無邊界的特點,加上網民知識水平和法律素養方面的不足,某種程度上導致了無序參與的狀態。輿論監督“踩過界”的情況時有發生,越俎代庖,充當“媒體判官”,干預獨立審判,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在“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時代,如何構建和推進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動,已經成為擺在司法機關面前的一道“必答題”。
我國建立了多層次的監督體系對司法權進行監督,輿論監督是其中的重要環節,既要能夠充分發揮其作用,也要避免對司法權造成的不恰當干涉,破壞獨立審判原則和法律的權威性。
盤點幾起熱點案件,其傳播鏈條通常是,網絡上各路媒體第一時間迅速介入,經由意見領袖的“加持”主導,對事件進行標籤化、臉譜化定性,羣體情緒開始一邊倒,塑造出一個“虛擬真相”。在這一過程中,某些媒體為了追求轟動效應,不是以法律和事實為出發點,而是打着正義的旗號,有意迎合“審醜趣味”,甚至刻意誘導、“帶節奏”,傳播小道消息,放大某些偏激訴求和片面觀點,越聳人聽聞,越有流量。情緒化的謾罵發泄成為主流,客觀理性的聲音反而被沖淡、淹沒。“算法推送”形成的“信息繭房”,進一步固化了這種態勢,令輿論監督偏離了正確方向,對司法工作造成了巨大壓力。
司法工作有其專業性、封閉性、程序化的特點。相反,網絡輿論則具有高度的開放性。許多媒體動輒不加核實就大肆爆料,作出片面失實報道。甚至超越司法程序,在案件尚未審結前,就基於片面信息進行定性、定罪、量刑。一旦形成輿論風向,公眾慣於按照刻板成見,站在道德高地以“上帝視角”大肆批判,按照自己心目中的“法律”進行主觀裁量,而不考慮現行法律的界定。從而形成了強大的“話語霸權”,輿論監督淪為“媒體審判”。
有一種觀點認為,輿論的反應程度,是犯罪造成的社會影響力的體現,因而也是犯罪行為的後果之一,是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節。但問題在於,這種輿論反應首先應當建立在完整真相的基礎之上,否則就會適得其反。
比如,在鮑毓明案調查結果披露之前,韓某某被“塑造”成了一個楚楚可憐的受害者。而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聯合調查顯示,鮑毓明與所謂的養女韓某某實際為同居關係,不存在收養、洗腦、性侵等情況。韓某某年齡造假,其多次報案、撤案、對外尋求幫助,均是與鮑毓明產生矛盾後製造的鬧劇。如果按照“媒體審判”,就會帶來“誤傷”,損害法律的權威。
輿論監督失當的另一個表現是輕視程序正義。程序正義是法律正義價值的重要方面。而輿論行使監督權的過程中,有時對於還未超過審理期限的案件,卻催促司法機關儘快結案,“還受害者一個公道”,“給人民一個交代”。否則,就按照“陰謀論”指責司法機關有意拖延。
鮑毓明案剛爆出時,某微博上擁有2800多萬粉絲某大V明星,就發博文稱:“沒有嚴懲,只見保護傘,警察叔叔們的心不疼嗎?”其實,“保護傘”一説純屬子虛烏有,但這樣的片面之詞卻得到大量的轉發、點贊。而有些外媒,基於國內網絡輿論場,便將此案上綱上線到“引發了人們對該國父權文化和當局不願干預性侵案件的憤怒”,這無異於為境外勢力“遞刀”了。
同時,不當的輿論監督,也損害了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尤其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正當行使辯護權時,往往承受巨大壓力。還衍生出了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手機短信轟炸、恐嚇等“次生災害”。超越司法公開的界限,肆意侵犯個人隱私。這恰恰是欠缺法治精神的體現。
李心草案中,被告人羅秉乾以及案發時在場的李某、任某,被人肉搜索,甚至貼上了“富二代”“官二代”等“暢銷”標籤。理性分析的聲音,則被質疑是為兇手“洗地”,被扣上“聖母婊”的帽子而遭到打壓。這種“多數暴力”,為探尋真相帶來了阻力。網民不自覺間扮演了施暴者的角色。在有些案件中,有的訴訟參與人,通過刻意歪曲案件事實,炒作、包裝話題,營造對己方有利的輿論環境,向司法機關施加輿論壓力。
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當的輿論監督,貶損了司法機關形象,破壞了獨立審判,消解了司法公信力,令司法機關陷入“塔西佗困境”。
司法機關對網絡輿論監督,要有正確的認識和態度。首要的一條是嚴格按照法律的程序獨立辦案,敢於抵制非理性、非法的訴求,這是引導輿論的關鍵。法院每一次的依法判決,其實都是一次對於良性輿論監督的積極反饋與合理規制。在李心草案宣判之後,很多網民對自己之前針對羅秉乾的過激言論,表達了歉意,並表示在真相完整浮出水面之前,應當“讓子彈飛一會兒”。這有利於讓輿論監督在不斷的總結反思中,逐漸形成合理的邊界和行為規範。如果屈從、迎合、妥協,反而是對法治精神的褻瀆與背叛。
司法機關應當意識到,“愛之深,責之切”,對於輿論監督應當化壓力為動力,不斷改進工作,而不能存在牴觸、對立、逃避心態。謠言止於真相。在保護當事人的隱私的前提下,把握時機及時反饋實情,才能防止各種質疑猜測和不當解讀。司法公開還應進一步擴大範圍、方式,提高司法透明度,增進輿論對司法機關的信任感。近幾年來探索的案件審理過程網絡直播、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等方式,開闢了公眾參與司法監督的新渠道,獲得好評。
同時,司法機關應主動與媒體、民眾積極溝通,聽取意見和建議,並向媒體、民眾反饋輿論監督中出現的問題。應高度重視輿情監測工作,打造由法律、網絡技術、新聞傳播等不同專業人才組成的輿情監測隊伍,提高輿情預警效率和專業化水平,
網民知識結構和法律素質的相對不足,也是導致網絡輿論監督“跑偏”的因素之一。根據第4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20年3月,中國網民規模為9.04億,互聯網普及率達64.5%。網民學歷結構方面,初中學歷的網民羣體佔比為41.1%,高中/中專/技校學歷的佔22.2%,受過大學專科及以上教育的佔19.5%。網民“娛樂至死”的獵奇心態,樸素的正義觀、恩仇觀、道德觀,集體狂歡式的參與快感,不少與現代法治精神存在衝突,加劇了涉法輿情的處置難度。
然而,司法機關不能對網民不能一味苛責。面對移動互聯網帶來的空前信息洪流和參與空間,司法機關感到難以適應,多數民眾同樣沒有做到準備,因而往往不自覺地被裹挾到輿論風暴漩渦之中。
這恰恰對司法機關做好網絡輿論監督應對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法機關還應當主動引導,提高普法宣傳的靈活性,以動漫、短視頻、互動小遊戲等符合網絡傳播特點、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將一些典型案例“提取”、“再現”,令網民參與對司法的輿論監督時,有所參照、有所對標、有所警醒。媒體囿於專業方面的不足,缺少這類作品。司法機關主動“喂料”,即有利於加強與媒體的互動溝通,也為打造正面輿論攻勢提供了新平台,帶動社會公眾提高法律素養,從而更客觀理性地去審視司法工作。宏觀大環境的改善,對於圍觀具體案件輿情,將起到緩釋潤滑作用。平時做足工夫,“戰時”才不會手忙腳亂。
目前,網絡輿論監督的法律制度還並不完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使維護網絡輿論監督程序有法可依,防止輿論監督權利行使不當甚至被濫用。考慮到出台統一法律涉及面廣,難度較大,可以分步驟、分領域,針對重點焦點工作率先啓動。例如,規範訴訟參與人庭外言論的問題,可先納入法庭紀律中,要求訴訟參與人在法庭外不得發表針對案件實體部分的言論,避免影響案件審理。
再如,人肉搜索問題備受關注。《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自今年3月1日起實施,對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等違法活動説“不”。最高法、最高檢也出台了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的相關規定、司法解釋。可考慮與規範網絡輿論監督相銜接,出台更細化的法律法規。
司法機關還可探索與網信、宣傳等部門建立相應的聯席機制,加強協作。為維護獨立審判營造良好的網絡空間環境。這絕非是打壓表達自由,而恰恰是為了更有序、更規範地暢通網絡表達和司法參與,提升參與質量。比如,可考慮出台相關指引,讓輿論監督更清楚地明白“邊界”在哪裏,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
目前,網絡環境仍然依靠參與主體的自律而非過多依靠強制措施。自媒體的違規成本太低,往往是封號,“換個馬甲再冒泡”,且常常以“出於好心”作為免責理由。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對於擾亂獨立審判、造成嚴重後果的自媒體責任主體,應當建立相應的懲戒機制,如納入個人誠信記錄,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獨立審判和言論自由都是憲法明確規定的原則。網絡輿論監督與司法工作都是以公平公正為歸宿的,亦都以尊重客觀事實、追問真相等為基本職業準則。二者從來就不是一種零和博弈的對立關係。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發展中存在的個別問題。不會阻礙法治進步的前景。相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構建新形勢下司法與輿論監督的良性互動關係,共同守護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葉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