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應疏堵並用
從國內外經驗來看,制定利率上限是降低利率的方式之一,但是也需要給市場留有空間。降低金融市場利率的最根本的方式是“堵疏並用”,應考慮用市場化的方式加強金融供給。我國因為長期處在長尾客户金融供給不足的階段,所以長尾客户的金融利率一直居高不下。解決這個問題,不能抑制金融供給,而是應該降低金融機構成本,增加金融供給,降低終端借款人利率。
應切實降低出借人的各項成本,從而構建長期健康的金融市場,在後疫情時代助力中小微企業的轉型與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以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在新發展格局之下,其市場規模和覆蓋範圍仍將穩步增長,亟須規範與保護。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本次修訂的亮點之一是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線,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取代了“兩線三區”的規定。
在研究國際與國內信貸行業之後,可以發現,為了快速、平穩地達到降低實體經濟負擔的目的,最可行的方法是合理設置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留給市場一定空間,用“市場+司法”的方式來引導金融市場降低利率。限制利率上限的同時應“堵疏並用”,切實降低出借人的各項成本,從而構建長期健康的金融市場,在後疫情時代助力中小微企業的轉型與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以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國際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往往留有市場空間
國際組織對民間借貸利率的思考,基本上認為應該給市場留有空間。例如,世界銀行認為利率上限有好處:防止消費者借高利貸、保護公共利率使利率處於正常水平、給低收入人羣提供幫助。同時利率上限也存在缺點:低名義利率將提高附加費用、減少透明性、減少信貸供給。因此,世界銀行認為,如果一定要對利率進行限制,應設置在一個比較合理的水平,讓貸款機構能夠盈利,同時又不能因缺少競爭而過度盈利,即留有一定的市場空間。
各國對利率保護上限也有過一些實踐,基本上都留有市場空間。例如美國目前各州的利率保護上限並不一致,目前最高的州利率保護上限大概在30%,在聯邦層面根據《反欺詐腐敗組織法案》規定如果利率超過各州最高利率兩倍則構成放高利貸罪;澳大利亞目前的利率保護上限是48%;加拿大利率保護上限為60%。在國際上,日本是最激進的,從2006到2010年逐步將司法保護借貸利率的上限從29.2%下調到20%,還支持利息的追訴。但是嚴格的利率上限對金融行業和實體經濟的衝擊也十分明顯,該政策直接導致了日本最大的消金機構破產,整個消費金融行業的貸款餘額從2006年20.9萬億下降到2016年6萬億,對居民消費有非常明顯的負面作用。
研究各國普惠金融發展情況,各國都遵循“先普後惠”的發展路徑,即先提升金融供給、建立信用體系,再降低金融利率。在發達國家中,以德國為例,小微企業融資就是先覆蓋了足夠的客羣之後,再進入競爭,降低了利率。在發展中國家,非洲國家因為金融供給不足,幾年前市場利率一度達到了60%,近期隨着金融機構不斷進入、金融供給方不斷增加,利率已經降低至30%。
不保留一定的市場空間或不利於實體經濟的發展
過低的利率無法覆蓋合規貸款的成本,尤其是無法覆蓋長尾客户的貸款成本。
形成高利率背後最重要原因是各項的高成本。民間借貸遊離於正規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借款人在評估信用風險時無法藉助於央行徵信系統,也無法享受央行最終貸款人的流動性支持,其承擔的信用風險遠高於正規金融機構。一般行業內消金公司和小貸公司的資金成本約為8%以上,運營成本大概是7%-10%,長尾客户的不良成本水平在6%以上。
大幅下調利率水平,會影響出借人在民間借貸市場的放貸意願,導致市場金融供給不足,反而不利於金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
長尾信貸需求難以通過銀行等渠道得到滿足。以小微企業融資為例,在當前行政引導下,各銀行的小微企業貸款投放加速。但是這部分貸款其實客觀上是有選擇的信貸配給,並沒有滴灌到全部有需要的小微羣體,因為真正、大量的長尾小微信貸需求,在行政信貸水平下並不是銀行服務的對象。背後的原因是服務長尾小微企業借貸交易風險大、成本高,銀行在財務上無法承受。
如果利率上限過嚴,超出了合理區間,有可能促進地下黑色高利貸市場的產生。在限制利率之後,金融供給減少,但是金融需求並不會馬上減少。借貸市場中可供給的制度和方式不足,會讓無法滿足借貸需求的小微企業等弱勢羣體轉向高利貸市場,並且利率很可能比以前更高,因為出借人需要進一步考慮法律成本,這部分利率全部由借款人承擔,最終反而提高了民間借貸的成本。而且因為借款本身已經不受法律保護,那麼暴力催收的可能性也會進一步加大,反而不利於社會穩定。
利率上限的設定需要綜合考慮市場可執行性。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值進行探討。之前的利率保護上限24%有其合理性,當時根據測算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平均值是6%,由此制定了4倍“24%”的利率基本線。同時,24%是一個合理的穩定數值,金融行業可以有穩定的預期制定風控策略和風險定價。而現在LPR是“本行對最優質客户的貸款利率”,並不是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往往遠遠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左右。同時,LPR本身是一個浮動的數值,這將導致市場預期不穩定,金融行業難以定價,未來也會導致法律判決難度加大。
規制借貸市場解決融資難融資貴
從國內外經驗來看,制定利率上限是降低利率的方式之一,但是也需要給市場留有空間。而降低金融市場利率的最根本的方式是“堵疏並用”,同時應考慮用市場化的方式加強金融供給。我國因為長期處在長尾客户金融供給不足的階段,所以長尾客户的金融利率一直居高不下。解決這個問題,不能抑制金融供給,而是應該降低金融機構成本,增加金融供給,降低終端借款人利率。基於以上情況和思考,提出如下建議:
以制度供給為基礎構建新型借貸市場治理體系。
設置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本質上是為了彌補現行金融法律制度供給不足和事後救濟不當。一方面,現行金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無法有效應對借貸市場金融創新帶來的衝擊。另一方面,法官很難從金融體系整體和金融法律體系、金融監管邏輯性等全面看待民間借貸。完全交由法官裁判很大程度上會發生“同案不同判”,有違司法公正的原則。二者交互影響之下,不僅不利於借貸市場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康、有序的發展,甚至會引發金融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有效規制,需要在保護金融投資者的立法目的下,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和運行邏輯,加快互聯網金融立法的步伐。應當看到,互聯網金融所擁有的滿足小微投融資者需求、降低交易成本、促進競爭、提高市場透明度等功能,是現代信息技術與金融行業天然融通的典型。然而,我國根據傳統金融體系所採取的立法模式與依託網絡信用的互聯網金融並非完全契合,這導致了互聯網金融領域的一系列暗藏風險和監管缺位。
設置利率保護上限方式應循序漸進,實行差異化、區別化監管,避免“一刀切”等現象。
通過限制利率來降低實體經濟利率十分必要,也是未來方向,但利率上限設定應採用循序漸進模式,不宜“一刀切”或者實施過猛。利率上限設定,應考慮不同機構實際情況,讓多數正規金融機構能覆蓋成本,並給予過渡期,避免造成立馬生效造成的短時大規模停貸或者抽貸,也避免信貸市場供給不足與短期風險快速上升。“一刀切”可能會造成小額借貸機構、類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等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倒閉,導致借貸市場環境更加惡化。建議利率保護上限分階段實施,當前可以考慮用20%-24%中的某一個固定值,既可以降低貸款利率,也不會造成金融機構的批量退出,又可以給予市場穩定的預期。實施2-3年後,可根據市場情況繼續下調下限規定。
為市場設置緩衝空間,對存量資產不要溯及以往,對增量資產可留有一段利率調整時間。
決定需要考慮到出台後對存量市場的衝擊,應明確新老劃斷,以免溯及以往。決定的出台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上限,金融機構最近已經發現部分借款人不承認之前所簽訂的一些借貸協議,提出一些類似逃廢債的情況。甚至出現一些借款人到各類的監管機構去投訴機構以及機構的合作伙伴,乃至是投訴政府部門。為了避免對金融環境、社會風氣、社會穩定的不良影響,辦法應該明確新老劃斷的措施。對增量資產,可留給市場機構一段利率調整空間,讓金融機構平穩降低新增貸款的利率,以降低對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的衝擊。
遵循市場決定利率的基本理念,以技術驅動金融機構改革,從根本上降低金融成本,增加借貸市場金融供給。
信貸市場本身的特殊性要求借貸利率必須由市場決定,合理降低成本是抑制實體經濟借貸利率的根本途徑。以消費金融公司和小貸公司為例,此類正規金融機構承擔着向長尾客户提供金融服務的社會責任,但是本身負擔的成本卻很高。
一是應該降低此類機構的資金成本,放開低成本資金渠道。目前銀行的資金成本約為3%-4%,但是消金公司卻高達8%,如果這部分成本降下來,就可以進一步降低終端借款人利率。二是建議拓寬、挖深此類正規金融機構的籌資渠道。目前消金公司和小貸公司資產轉讓和發債途徑受阻,難以獲得市場的流動性支持,也就難以降低成本。三是在防範風險基礎上允許小貸公司一定程度上放大槓桿率。根據監管部門統計,小貸公司平均只有2倍槓桿,槓桿率過低也導致降低利率的能力有限。四是應充分發揮金融科技企業的助貸業務功能,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手段,為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等非正規金融機構,提供風控、推介客户等服務,以降低此類金融機構的風險、法律等各方面成本。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