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啓動徵求意見
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10月27日,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規範國有資產評估行為,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財政部發布《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這是《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1991年發佈實施以來,首次迎來修訂。
據瞭解,本次修訂將管理辦法的6章39條,修改為4章16條。在具體章節上,增加資產評估管理、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兩章,刪除組織管理、評估程序、評估方法三章。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蔣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辦法》的發佈,將有利於更好更客觀地反映國有資產的價值,從源頭治理來看,為更好優化國有資產管理提供了一個制度化的基礎,可以更好發揮國有資產的功能,更好發揮國有資產作為重要市場要素的制度基礎作用。
財政部指出,在新的歷史時期,管理辦法已經不適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需要。一是需要將國有資產評估改革發展成果和實踐經驗及時轉換為制度規定,特別是簡政放權改革成果、行業管理改革成果等。二是需要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三是需要規範國有資產評估行為,提升資產評估專業服務能力。
當前對於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管理體制主要包括國有單位監管體制、資產評估行業行政監管體制和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管理體制。本次修訂明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有資產評估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國有單位在其管理權限範圍內對國有資產評估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在堅持“放管服”改革的基礎上,本次修訂規範了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管理,明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授權的國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權限辦理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備案程序。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備案是國有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產權轉讓等的必要程序。經核准或備案的評估結論在其有效期內作為作價參考依據。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訂新增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章節,明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對國有單位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管理、指導和檢查,發現國有單位未執行或者違反相關規定、侵害國有權益的,應當責成其停止相關經濟行為,並告知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