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監管新規正式實施,董監高任職備案規定也來了
【環球網訊 記者 譚雅文】為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規範金融控股公司運作,防範經營風險,11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關於《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簡稱董監高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據央行關於董監高規定的説明,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監管主體。*人民銀行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進行備案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下,負責住所地在本轄區的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的備案和監督管理。*設定任職條件。*一是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明確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的任職條件。二是根據職務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任職條件,如對董事長、總經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較高。三是結合金融控股公司特點,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人員構成提出針對性要求,如所控股金融機構含商業銀行的,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應分別至少有一人有該領域任職經歷。*加強任職管理。*一是對董事長、總經理、獨立董事等部分職務設定任同一職務時間上限。二是對兼職和代為履職等行為進行規範。三是提出公示要求,董監高的聘任或者解聘情況應當通過公司官網公示。*規定備案流程和材料。*一是明確董監高人員的任職統一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二是對董監高任職備案時間、材料內容和形式等作出規定。三是規定不需備案的改任、兼任情形。*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相關人員的任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是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調查從業經歷等方式對相關人員的任職條件進行核查。二是通過現場檢查及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對相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三是對相關人員實行建檔管理,及時記錄有關監督檢查事項。*明確管理手段。*一旦出現相關人員不符合任職要求的情形,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要求限期改正,並視情況採取記入信息系統、出具風險提示函、監管談話、要求對相關人員限期調整、實施行政處罰等措施。
董監高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 第4號,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11月1日《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正式施行,其中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任職條件,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經批准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