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支持遭傳銷組織侵害公民自救自衞
27日,最高檢發佈6起正當防衞不捕不訴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衞制度的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
其中,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當防衞不起訴案是關於對暴力傳銷的防衞 。
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
正當防衞不起訴案
——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
(一)法律要旨
根據刑法規定,認定防衞過當應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防衞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衞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
防衞人被騙入傳銷組織,在人身自由、健康、安全遭受傳銷人員不法侵害時,面對多人圍毆,儘管不法侵害人沒有持器械,防衞人持刀反擊,造成傷亡結果的,應當從防衞人的角度設身處地考慮防衞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二)基本案情
2018年3月5日上午,高某波被傳銷人員陶某某以談戀愛為由騙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次日11時許被帶至傳銷窩點。根據傳銷組織安排,陶某某將高某波帶入窩點的一房間後,郭某某、繆某某、張某某、劉某某四人要求高某波交出手機,高某波意識到可能進入傳銷窩點而拒絕。四人便按照控制新人的慣例做法,上前將其抱住,搶走其眼鏡。因高某波情緒激動,在房間外的安某某和孟某某也進入房間,幫助控制高某波。隨後,孟某某搶走高某波的手機,安某某用言語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錢包。見高某波仍然不配合,在房間外的梁某某和胡某某也進入該房間共同控制高某波,要求高某波扎馬步,並推搡高某波。高某波從褲袋內拿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刀(非管制刀具),要求離開。安某某、張某某見狀立即上前搶刀,其他同夥也一齊上前欲控制高某波,其中張某某抱住高某波的左手臂,郭某某從背後抱住高某波的腿部。高某波持刀揮舞,在刺傷安某某、張某某、梁某某等人後,逃離現場。安某某胸腹部被刺兩刀,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安某某符合鋭器刺擊導致心臟破裂死亡;張某某枕部軟組織創口,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梁某某左手拇指軟組織創口,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三)檢察履職情況
經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高某波主觀上具有正當防衞的意圖,客觀上面對的是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雖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後果,但其防衞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於正當防衞,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於2019年1月15日決定對高某波不起訴。
(四)典型意義
在判斷防衞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不應當苛求防衞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 通過綜合考量,對於防衞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反之,不應認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高某波被騙至傳銷窩點,面對多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對其圍攻,強制其加入傳銷組織,為擺脱困境實施防衞,持刀反擊,其行為雖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後果,但從防衞人面對多人圍毆的場景和情勢急迫狀況來看,持刀反擊的行為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從2019年數據看,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9683人,位於所辦理的刑事犯罪數第30位,略低於故意殺人罪。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非法傳銷往往伴隨着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嚴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防衞人往往力量對比明顯失衡,面對不法侵害如不採取防衞行為將可能遭受嚴重侵害。
對於伴隨嚴重暴力的傳銷犯罪,一方面要依法嚴厲打擊以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過案例和普法宣傳,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特別是暴力傷害的公民進行自救自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