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邊境疫情防控!雲南文山公開宣判一起偷越國境案12人被判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

11月27日,雲南文山州富寧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犯罪案,1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個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的鄭某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11名外籍人員偷越國境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

該案中,12名被告人為6名男子和6名女子,除被告人鄭某云為中國籍被告人外,其餘11人均為外國籍被告人,年齡最大的40歲,最小的17歲(另案審理)。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鄭某雲於2020年4月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富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屬於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6月期間,被告人趙某奈、趙某珠、沈某塞、趙某番、鄧某柳、鄧某惹在網上認識一個微信名為“白狼”(化名)的人後相約到中國福建省打工,被告人鄧某克、張某玉、吳某德、王某萍在網上看到一名叫“白雕”(化名)的人發佈的招聘信息後相約到中國打工。2020年6月30日“白雕”、“白兔”(化名)聯繫到被告人鄭某雲及其女朋友“葉子”(化名,未到案),叫鄭某雲和“葉子”幫忙運送11名外籍人員從中越邊境至廣西南寧,並約定運費為每人人民幣1000元。

被告人趙某奈、趙某珠、沈某塞、趙某番、鄧某柳、鄧某惹、鄧某克、張某玉、吳某德、王某萍、阮某荷於2020年7月1日上午6時許在未辦理合法出入境手續的情況下,由帶路人帶領入境至中國,後乘坐由鄭某雲駕駛的雲HCM7**的白色麪包車前往中國廣西,後在廣西百色市右江區80國道平楞水庫附近被富寧縣公安局民警查獲。11名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富寧縣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鄭某雲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鄭某雲因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被撤銷緩刑,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併罰,最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趙某旺、趙某珠、沈某塞、趙某番、鄧某柳、鄧某惹、鄧某克、張某玉、吳某德、王某萍、阮某荷等11人犯偷越國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每人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附加驅逐出境。(總枱央視記者 陳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