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首獲司法確認,賠付72萬創歷史新高
近日從省生態環境廳獲悉,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日前下達司法確認書,江陵縣“10.16”污染環境案確認賠付72.0438萬元。這是我省首例經司法確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賠償額創歷史新高。
2018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旨在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根據《湖北省生態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各級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並可指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水利等部門具體負責。如發生森林環境損害,應由當地林業部門索賠。
去年10月,荊州市生態環境局江陵縣分局接到羣眾舉報,有罐式貨車運送污水,通過一家米業廠下水管道排放,污水經雨水管網流入當地兩湖渠。經現場執法和取樣監測,污水不僅為強酸性,其中鎘、鋅等重金屬含量分別超國家標準4.3倍、14.6倍,涉嫌刑事犯罪。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企業處以最高額度罰款20萬元。對此案,環保部門認為不足以彌補環境損害,且應追究責任人責任。於是,荊州市生態環境局去年12月對涉案2家企業和4名個人發起生態損害追償。經鑑定機構量化評估,本次事件造成的環境損害量化結果共計72.0438萬元。
今年7月16日,經兩輪磋商,荊州市生態環境局與涉案排污企業和個人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為確保協議得到執行,雙方向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11月10日,沙市區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確認。“一旦經過司法確認,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如賠付不到位,市生態環境局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處副處長任崢介紹,此首例經司法確認的磋商成功案件,將對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起到示範作用。
截至目前,全省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共辦理生態損害賠償案件30件,已結案並賠付到位金額共計19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