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原陽“4名兒童被埋”事件最新進展!
11月27日,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檢察院公佈的起訴書顯示,原陽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劉某某,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收受他人財物後,為徇私情翫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檢察院以翫忽職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據此前報道:今年4月18日下午,原陽縣某建築工地自卸車傾倒土方時,將在工地玩耍的4名兒童壓埋,致其不幸死亡。4月19日,公安機關依法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8名開發及施工人員刑事拘留。事故發生後,由政法、住建、應急管理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迅速開展全面調查。
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被告人劉某某,男,原陽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原陽縣人。因涉嫌翫忽職守罪,經新鄉市紀委監委指定管轄,於2020年7月13日被新鄉市牧野區紀委監委採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翫忽職守罪,經本院決定,於2020年8月17日由新鄉市公安局紅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翫忽職守罪,經本院決定,於2020年8月25日由新鄉市公安局紅旗分局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新鄉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開發的原陽縣“**”項目在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工。時任原陽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的被告人劉某某發現後,安排副站長陳某某到施工現場查看,並向**公司下達《河南省建設工程暫停施工通知書》。其間,劉某某收受**公司總經理吳某某的一箱價值2300元劍南春酒。後被告人劉某某未按照《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排人員督促該項目停工,也未將該違法事項移交原陽縣**局,致使該違法建設持續施工至2020年4月18日“**”項目事故發生,造成四名兒童死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作為原陽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收受他人財物後,為徇私情翫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翫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大河報·大河客户端
記者:張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