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擴大“意定監護”適用範圍,滬探索監管類社會組織
近年來,老人的“意定監護”制度廣受關注。2017年的民法總則和此次《民法典》總則編都進一步擴大了適用範圍,將“意定監護”制度適用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上海將如何貫徹落實?
在2020年12月1日舉行的“本市民政部門貫徹落實《民法典》相關情況新聞通氣會”上,上海市民政局養老服務處處長陳躍斌介紹説,上海正在調研基礎上,積極探索登記監護類社會組織,目前已登記一家專門從事監護服務的社會組織。
何為“意定監護”?
在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為了更好地滿足老年人養老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國家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了“意定監護”制度,即:在老年人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2017年的民法總則和此次《民法典》總則編都進一步擴大了適用範圍,將“意定監護”制度適用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上海作為深度老齡化的特大型經濟中心城市,單一的法定監護制度已經難以滿足形勢發展需求。”陳躍斌表示,上海市民政局作為養老服務主管部門,同時也是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根據上海部分特殊老年人實際需要,在調研基礎上,積極探索登記監護類社會組織。
“通過社會組織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意定監護相關服務,更好滿足老年人多層次養老需求,充分尊重老年人自己的意願。”陳躍斌説,同時,今年已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的《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中,已明確規定支持培育社會組織開展“意定監護”有關服務的內容,以更好地貫徹《民法典》精神。
陳躍斌介紹,民政部門既是養老服務主管部門,同時也承擔特殊困難老年人的救助等工作。在提供機構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在養老服務協議確認和執行、繳納相關養老服務費用、醫院救治、糾紛處置、責任承擔、喪葬處理等方面,都需要老年人的監護人依法履行職責,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對上海城鎮“三無”、農村“五保”之外的孤老、失獨等身邊無其他法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的老年人,在其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或者欠缺時,根據《民法典》,民政部門或其住所地具備條件的居村委會將依法承擔國家監護人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