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銷售偽劣口罩 江西九江4人被索賠3倍口罩價款5208033元
12月2日上午,江西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由九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首例銷售偽劣口罩民事公益訴訟案。

據悉,這是江西省首例由市級檢察院向市中級法院提起的保護公共衞生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四被告在疫情期間銷售偽劣口罩的行為嚴重侵害了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了眾多消費者及不特定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應當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予以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劉某獻、程某、劉某瑩三人共同支付所銷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口罩價款三倍的賠償金,共計5208033元,被告鄒某林在2639969元賠償金範圍內與劉某獻、程某、劉某瑩連帶承擔賠償責任。四被告還應在全國發行的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並共同承擔本案的會計審計費29999.97元。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均向法庭提交了證據,法庭組織雙方對證據進行了相互質證和法庭辯論。因案情複雜,合議庭宣佈將擇期對本案進行宣判。(總枱央視記者 郭一淳 陳丹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