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黃之鋒等人已認罪,提出“立即釋放”要求的人不尊重香港司法制度
作者:赵友平
【環球網綜合報道】港媒消息稱,亂港分子黃之鋒、林朗彥和周庭,涉去年6月21日參與包圍灣仔警察總部,昨日(2日)被法庭判處7至13個半月的即時監禁。香港律政司2日晚間就本地及國際社會對三名被告的判刑所作出的評論發表聲明。聲明稱,黃之鋒等3名被告已承認控罪,那些提出荒謬要求要立即釋放被告的人,非但不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更顯示出他們罔顧3人已然認罪的事實。

香港律政司(資料圖)
港媒稱,律政司表示,由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完成,律政司現階段不會就此評論。裁判官已於判刑理由指出:“由於本案涉及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對公眾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和市民的生命財產……本席認為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律政司強調,香港的人權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受到《基本法》的充分保障。然而,該等自由並非絕對。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2020年法律年度開啓典禮中指出:“法律對權利的行使有明確限制。享用或堅持個人權利,舉例説,不能成為損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財產,或使用暴力的藉口。”
律政司表示,黃之鋒等三名被告已承認控罪,那些提出荒謬要求要立即釋放被告的人,非但不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更顯示出他們罔顧3人已然認罪的事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致力維護法治。《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分別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則“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再次強調,“對我們的司法和法律制度作出以偏概全的攻擊及毫無根據的指責,完全漠視案件的事實和情況,既不恰當也不理智。若企圖藉此等言論對我們的司法和法律制度施加不當影響,只會徒勞無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