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回應:冷靜期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民政部介紹,原來離婚登記辦理程序是當事人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初審、受理、審查後,如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就可以發給離婚證件。
這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修改以後,離婚登記程序由過去的四步增加了一步,就是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是30天 ,關於30天的計算,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介紹,30天的計算是從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以後開始算30天,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在之後的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撤回離婚申請,而且這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説不同意離婚,等於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麼通過到法院去起訴,訴訟離婚,要麼兩個人在一塊生活。這一規定主要是為草率離婚的、衝動離婚的這些人增加一個門檻,婚姻冷靜期也有利於雙方妥善安置子女、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情況,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總枱央視記者 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