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低於6萬元的人注意,個税有新變化!
作者:李金磊
中新網客户端北京12月5日電(記者 李金磊)個税迎來新變化,對於符合條件的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人來説是個好消息。

怎麼回事呢?
12月4日,國家税務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税人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
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對上一完整納税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
即,在納税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
對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太專業了,看不懂,有沒有課代表解釋一下?”不少網友看到公告後説。
誰能享受這個政策?
——需要滿足3個條件
對於上一完整納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具體來説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上一納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2)上一納税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税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僱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舉個例子,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單位員工。A單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為小李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假設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計54000元,則小李2021年可適用本公告。

個税資料圖。中新社記者 殷立勤 攝
有什麼好處?
——減輕其辦税負擔
怎麼減輕負擔呢?
舉個例子,小張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2021年,A單位1月給其發放10000元工資,2-12月每月發放4000元工資。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各項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張1月需預繳個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無需預繳個税;全年算賬,因其年收入不足6萬元,故通過彙算清繳可退税150元。採用新預扣預繳方法後,小張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計減除費用6萬元而無需預繳税款,年度終了也就不用辦理彙算清繳。
也就是説,有部分固定從一處取薪且年收入低於6萬元的納税人,雖然全年算賬不用繳税,但因其各月間收入波動較大或者前高後低等原因,年中無法判斷全年所得情況而某一個或幾個月份被預扣預繳了税款,年度終了後仍需申請退税。而新辦法後就能免去這種麻煩。
國家税務總局表示,對該部分工作穩定且年收入低於6萬元的羣體,在享受原税改紅利基礎上,對其税款預扣預繳方法進行優化,進一步減輕其辦税負擔。

資料圖:工資條。中新網記者 李金磊 攝
預計年收入將超過6萬元怎麼辦?
如果漲工資了,預計年收入將超過6萬元,怎麼辦呢?
舉個例子,小周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2021年,A單位每月給其發放工資8000元、個人按國家標準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在不考慮其他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周每月需預繳個税30元。採用新預扣預繳方法後,1-7月份,小周因其累計收入(8000×7個月=56000元)不足6萬元而無需繳税;從8月份起,小張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每月需要預扣預繳的税款計算如下:
8月預扣預繳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預扣預繳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預扣預繳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預扣預繳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預扣預繳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説明的是,對符合條件的納税人,如扣繳義務人預計本年度發放給其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納税人需要納税記錄或者本人有多處所得合併後全年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扣繳義務人與納税人可在當年1月份税款扣繳申報前經雙方確認後,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並預繳個人所得税。
假設A單位預計2021年為小周全年發放工資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資發放前和小周確認後,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每月扣繳申報30元税款。(完)